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诉讼判决如何执行
首先,从总体上来看,行政部门在行使强制执行权力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详细的步骤:
(1)就请求强制执行事项达成明确的书面决定;
(2)向相关人员发出充分的告知及警示;
(3)给当事人提供完整的陈述与答辩的机会;
(4)制订具体明了的执行命令书;
(5)将该命令书进行有效地送达;
(6)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多种形式的强制执行措施;
(7)精准实施已经决策的强制执行行为。
其次,若需由人民法院介入强制执行事务时,有关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因为若延迟履行其行政义务,行政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在此类申请接收后,会进行深入细致的书面审查。
对于无法受理的案件,会在第五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发送书面通知,同时详细说明拒绝受理的原因。
一旦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当前若发现行政决定缺乏法律执行的强制性、无法律依据支持、存在重大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或执行将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害,则可以随时裁定不予执行。
然而,如果审查中确认满足申请执行的所有要求,法院有权作出执行裁决,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表公告并送达与事件相关的各方,同时限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持有异议,当事人应享有在判决宣告日起的十五天内有权利向上级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益;同理,若对一审法院所做出的裁决存在疑义,则应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及时向上级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然而,如若错过这一期限仍未提起上诉申请,那么来自于本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即会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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