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指定监护人程序: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法院指定监护人有什么流程
法律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关于特定案件中监护人的确立过程如下步骤:
首先,若事先并未确定监护人,则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群进行协商制定;
其次,若具备监护资格的各方无法就监护人确定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案件将移交至司法机关,由其在该群体中指定诉讼执行阶段的法定代理人;
再者,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由未成年人父母辈的工作单位或现居地的社区委员会、村委会或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担任;
最后,关于无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力或受到限制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权,则需由这些患者的工作单位或现居地的社区委员会、村委会或当地民政部门来履行这一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关于指定监护人的程序规定如下:首先,如果在事先并未确立监护人的话,则可以允许具有监护资格的相关人员进行协商来确定合适的监护人;其次,若有监护资格的相关人员对于监护人的确立事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在这些人员中指定出诉讼过程中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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