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当被抵押的标的物消失时,与之相对应的抵押权也应随之消失。
因此,若非因抵押人自身故意或过失导致抵押物损毁及灭失,那么对于后续发生的借款逾期等问题,抵押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然而,在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拥有依法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权利,即有权与其抵押人进行协商,选择以所抵押的财产进行折现处理或者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所得的资金来弥补债务。
在此过程中,若折算价值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格超过了所需偿还的债权总额,超出的部分将会归属抵押人所有;
而若是价值不足以覆盖欠款本金及利息,则债务人均需自行承担不足的部分。
此外,倘若一项财产存在多个已登记的抵押权益,那么申请拍卖和变卖该财产所获得的收入应当遵循以下几个统一的原则进行分配:
首先,已完成登记的抵押权将享有优先受偿的资格;
其次,如果同一件物品有多组尚未登记的抵押权存在,那么无论这些抵押权出现的时间早晚如何,都将按照其所欠债权人的债务金额占比来划分清偿比例;
最后,所有尚未登记的抵押权均将按照其所欠的债务金额占所有债权人所负总债务额的比例来计算清偿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物消灭如何处理债务关系
框架设定如下,即抵押权在立法程序中得到确立之后,抵押所涉之财产很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遭受损害、损失甚至是依法征用。
对应地,在此情形下,便会产生赔偿、赔付或补偿等相关资金。
如若抵押物消亡,贷款方可以依据原有抵押权的顺序地位,对包括保险金、赔偿金及补偿金在内的各类相关资金进行优先索取。
换言之,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实际上可视为抵押财产自身形式的转变,原先的借款人仍需根据原有抵押权的顺序居于优先受偿者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若因非抵押人自身的过失而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应当视为抵押权效力终止,抵押人也应在这一过程中免去逾期履行其担保责任的义务。债权人有权与抵押人进行协商,选择将抵押物用于债务偿还或者予以公开进行拍卖,同时,拍卖所得的款项超过债务总额部分将归属抵押人所有,而对于剩余部分,则自然地由债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此外,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资产设定抵押权的情况,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具有优先权,而对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则需要按照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比例来公平分配拍卖所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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