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措施是由哪些部门执行的
留置措施乃是公安局所属机构所实施之行为。
这一手段具备强有力地将涉嫌犯罪人员带到司法机关进行全面调查的能力,同时又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特性;
作为一种过渡性质的行为活动,它位于行政警察工作和刑事司法程序之间,乃公安局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以及维护公共安全管理之重要手段。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
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二、留置措施是由哪些执行
留置措施乃是公安局所属机构所实施之行为。
这一手段具备强有力地将涉嫌犯罪人员带到司法机关进行全面调查的能力,同时又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特性;
作为一种过渡性质的行为活动,它位于行政警察工作和刑事司法程序之间,乃公安局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以及维护公共安全管理之重要手段。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留置措施,既是由公安局负责实施的具备高度查证能力的行政与司法双轨制手法,也是针对处于过渡阶段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的关键手段。其设立的初衷在于全力打击各类刑事案件,确保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而成为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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