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役地部分转让,受让人能否享有地役权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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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规定了其在需役地和供役地转让中的稳定性。一方面,无论需役地部分转移,地役权权益保持不变;另一方面,供役地转让也不影响对受让部分的约束。但特殊情况中,如所有权人处分涉及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会共同享有这部分地役权。
需役地部分转让,受让人能否享有地役权

一、需役地部分转让,受让人能否享有地役权

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不动产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一项显著特性即不可分性。

这种不可分性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无论在需役地的任何部分发生权利转让之时,其上附着的地役权的权益都应维持原状不变;

其次,当供役地的某一部分遭到转让之时,地役权对该受让部分的约束力亦不得被削弱或剥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受到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而此类处分行为牵涉到地役权的话,那么受让人将共同享有这部分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二、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受让人是否享有地役权

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不动产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一项显著特性即不可分性。

这种不可分性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无论在需役地的任何部分发生权利转让之时,其上附着的地役权的权益都应维持原状不变;

其次,当供役地的某一部分遭到转让之时,地役权对该受让部分的约束力亦不得被削弱或剥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受到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而此类处分行为牵涉到地役权的话,那么受让人将共同享有这部分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割性的特质,这使得它在需役地和供役地进行转让过程中依然保持着稳定。首先,即便需役地的部分权利被转让出去,相应的地役权权益仍然不受任何影响,维持原状。其次,当供役地进行转让时,原有的对受让部分的约束力并不会因此而减弱。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例如所有权人对涉及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那么新的受让人将有权利与原来的所有者共享该部分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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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从属性,有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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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灭失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而消灭,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是是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

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包括多种情形:地役权人不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并且导致了土地的永久损害,譬如供役地为耕地,而地役权人将其用途改变,使之无法耕种;地役权人不按土地的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经供役地权利人多次警告、挖掘池塘养殖等;地役权人超越地役权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供役地,妨害供役地权利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虽经供役地权利人多次交涉仍不改正;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在有偿地役权合同履行中,需役地一方当事人按照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向供役地一方支付费用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若交费义务经过权利人在合理期间两次催告仍不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则供役地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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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军人在退伍后可以得到国家的一系列保障的,大家可以不用担心了,只要找到相关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明,就能获得一定的补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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