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不动产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一项显著特性即不可分性。
这种不可分性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无论在需役地的任何部分发生权利转让之时,其上附着的地役权的权益都应维持原状不变;
其次,当供役地的某一部分遭到转让之时,地役权对该受让部分的约束力亦不得被削弱或剥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受到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而此类处分行为牵涉到地役权的话,那么受让人将共同享有这部分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二、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受让人是否享有地役权
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不动产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一项显著特性即不可分性。
这种不可分性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无论在需役地的任何部分发生权利转让之时,其上附着的地役权的权益都应维持原状不变;
其次,当供役地的某一部分遭到转让之时,地役权对该受让部分的约束力亦不得被削弱或剥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受到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而此类处分行为牵涉到地役权的话,那么受让人将共同享有这部分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割性的特质,这使得它在需役地和供役地进行转让过程中依然保持着稳定。首先,即便需役地的部分权利被转让出去,相应的地役权权益仍然不受任何影响,维持原状。其次,当供役地进行转让时,原有的对受让部分的约束力并不会因此而减弱。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例如所有权人对涉及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那么新的受让人将有权利与原来的所有者共享该部分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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