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有哪些规定
关于如若当事人提出要求返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的彩礼之诉求,在经审理查实后,如涉及如下情况者,则应获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与认可:
首先,婚姻双方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即便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质上无法共同组织与维持正常且有意义的家庭生活;
最后,就是在婚前进行支付彩礼行为,该行为严重影响到支付人自身的日常生活,带来经济困境。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将以婚姻解除作为其行使裁判权的前提条件。
同时,嫁妆乃女方父母赠予该方子女的专属礼物,属于个人私有财产,男方不得以此为由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或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问题的规定是如何的
关于如若当事人提出要求返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的彩礼之诉求,在经审理查实后,如涉及如下情况者,则应获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与认可:
首先,婚姻双方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即便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质上无法共同组织与维持正常且有意义的家庭生活;
最后,就是在婚前进行支付彩礼行为,该行为严重影响到支付人自身的日常生活,带来经济困境。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将以婚姻解除作为其行使裁判权的前提条件。
同时,嫁妆乃女方父母赠予该方子女的专属礼物,属于个人私有财产,男方不得以此为由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或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当当事人提出关于返还因传统习俗而付出的彩礼的要求时,法院所采取的考虑因素和支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状况;第二,如果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第三,如果是由于彩礼的支付导致给付人的经济陷入严重困境之中。在这三种情况之下,法庭通常会要求以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此外,嫁妆被视为女性个人的私有财产,男性没有任何权利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