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能否预先放弃
事实并非如此。
诉讼时效上的放弃行为,可以被细分为两大类别:
其一为时效届满之前的预先放弃;
其二则为时效之时效过后的放弃。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时效期内的预先放弃,还是时效期满之后的放弃,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对于民生权益的保护,诉讼时效利益都不得在时效期限尚未结束之前就提前被作出放弃。
假如被允许预先判断放弃时效利益,那些强势的权力群体可能会以此为手段,侵犯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从平等公正保护的角度出发,我们不应轻易地让议事双方约定在时效期限之前放弃其时效利益,因为这无疑将使权利方得以无限期地行使其权利,完全背离了诉讼时效制度所主张的法定性原则,也与诉讼时效制度创制之初的初衷相矛盾。
基于此,我们认为,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承诺,实质上应当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能预先放弃吗
事实并非如此。
诉讼时效上的放弃行为,可以被细分为两大类别:
其一为时效届满之前的预先放弃;
其二则为时效之时效过后的放弃。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时效期内的预先放弃,还是时效期满之后的放弃,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对于民生权益的保护,诉讼时效利益都不得在时效期限尚未结束之前就提前被作出放弃。
假如被允许预先判断放弃时效利益,那些强势的权力群体可能会以此为手段,侵犯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从平等公正保护的角度出发,我们不应轻易地让议事双方约定在时效期限之前放弃其时效利益,因为这无疑将使权利方得以无限期地行使其权利,完全背离了诉讼时效制度所主张的法定性原则,也与诉讼时效制度创制之初的初衷相矛盾。
基于此,我们认为,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承诺,实质上应当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应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置:一是在时效期限尚未届满之前;二是在时效期限已经超过之后。然而,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形,对于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均须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尤其针对民生权益保护领域,更是严禁当事人在时效期限未到之前就擅自作出放弃的决定,以免为权力滥用提供可能。在平等、公正的法律原则之下,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时效期限提前放弃行为,因为这样做将严重背离法定性以及司法初衷。因此,对于诉讼时效利益的提前放弃承诺,应当一律视为无效。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始终秉持着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