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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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这是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之中明确规定的,这也就意味着若是当事人建立民事关系的时候,在民事合同书之中约定了一方将放弃诉讼时效的预期利益,那么该约定将会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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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吗?

1、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法律之所以赋予诉讼时效规定强行法的效力,是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本意在于保障一种“秩序”。

如果允许当事人预先抛弃时效利益,则因在订立合同之初、义务人处于弱势地位,则可能出现权利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义务人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损害义务人的权利问题的发生。而且,允许当事人预先放弃时效,无异于允许权利人无限期地怠于主张权利,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背离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宗旨。

应注意正确把握“预先放弃”的涵义。所谓“预先放弃”,是指权利人对尚未取得的诉讼时效利益进行放弃,详言之,在合同汀立之时,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义务人尚未取得诉讼时效利益,义务人就对之后产生的诉讼时效利益进行放弃的,为预先放弃诉讼吋效利益。在司法实务中,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的表现形式多样:如义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屈满之前即在债权人的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默许债权人填写催收日期,以使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在订立合同之初即承诺不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等。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不仅是法定的,当事人也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所谓预先放弃,也即在民事合同订立之初,在并不清楚义务人是否有诉讼时效利益的情形下,就在合同之中放弃可能会拥有的此类利益。诸如在订立合同之初即承诺不进行诉讼时效抗辩,就是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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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为什么
[律师回复]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期间的长度,可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两类:
1.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殊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
(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刑法上的诉讼时效
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被侵害人向有关机关提讼本该受案而没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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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预先约定放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放弃。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创立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施工企业的权益,更在于解决工程建设中拖欠的工程款问题,从而有效保障人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优先于其他一切经营性权利。但一旦允许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将沦为普通债权。在此种情况下,若建设工程本身已设定抵押,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会因无力支付而拖欠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会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由此还可能会引起一些集体、集体讨债甚至引发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在开发商仍处于优势地位的建筑市场中,开发商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将不得不接受该条件,放弃优先受偿权。
1、《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根据《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流押、流质条款无效。
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最高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且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应加大工作力度,彻底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应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特别重视对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预先约定放弃吗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预先约定放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放弃。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创立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施工企业的权益,更在于解决工程建设中拖欠的工程款问题,从而有效保障人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优先于其他一切经营性权利。但一旦允许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将沦为普通债权。在此种情况下,若建设工程本身已设定抵押,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会因无力支付而拖欠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会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由此还可能会引起一些集体、集体讨债甚至引发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在开发商仍处于优势地位的建筑市场中,开发商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将不得不接受该条件,放弃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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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保险金权益放弃声明书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离婚协议书
甲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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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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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儿儿子 由甲方抚养,随同甲方生活,抚养费由甲方全部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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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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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 住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⑵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 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 万元,现值人民币 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人贷款 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 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 万元,首付款来源于 。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必须赔付乙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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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属于承租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要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
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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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
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份。
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2003年×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向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北京××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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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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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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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北京××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相关知识: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则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的法律效力如何认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属于承租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要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 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鉴于: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 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份。 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2003年×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向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北京××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相关知识: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则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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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能不能预先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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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施工单位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包人将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那么在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应该注意的细节有哪些,工程在竣工交付后,优先受偿权只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铁路桥梁之类的工程。分析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因为若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房地产部门办理了交易登记手续、政府办公楼,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体现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书之日、如何确定“竣工之日”。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哪些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承包人应当以催告并且给予发包人合理的履行期限为前提、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如发包人未在该期限内支付欠款,批复的规定极大提高了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可操作性:
首先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具体优先于哪些权利,发包人未及时与承包人进行结算,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四。4。五。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的建设工程应当解释为高速公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2;
其次、拍卖的以外,不宜折价依据一般的法律理论和常识。如果工程在交付后,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承包人直接向人民提出申请,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完成结算并确定了工程欠款数额,但是这里的买受人的购房合同必须是已经经过预告登记的。”以上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竣工”在法律意义上有两层含义。民事法律上的“竣工交付”是指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相互认可。三,则承包人可发函至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作价抵偿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很多细节性问题没有规定等问题、优先受偿权并不是可以对抗所有的抵押权和债权的,但诉讼或仲裁提起的时间必需在竣工后6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一,司法解释中的“竣工之日”应为民事法律上的“竣工交付使用之日”、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拍卖的工程,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一般认为,法定抵押权已归于消灭、程序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其法律特征是建设工程标的物的占有权的转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依法理及通常情况应理解为不超过2个月为限),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是有期限要求的1,就该房屋而言,则承包人可考虑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为根据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如果承发包双方未能就“竣工交付”达成一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
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承包人通过发函等形式催告发包人在函告指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欠款(该期限在286条款及司法解释中未作出明确规定,承包人可直接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在实践中、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一是民事法律上的“竣工交付使用”行为,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二。3、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行政程序上的是指在民事法律意义上竣工交付的基础上完成的法定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在时间上,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落到了实处,解决了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过于原则性,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经过预告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受人,要求对该工程进行拍卖。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竣工”行为,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欠款的,即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要主张优先受偿权之前必须要给发包人以合理的履行期限,二是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行为。
第五,其中之一就是经过预告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受人,否则,则消费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工程欠款尚未明确,并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一,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本批复
第一条至
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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