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吗?
1、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法律之所以赋予诉讼时效规定强行法的效力,是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本意在于保障一种“秩序”。
如果允许当事人预先抛弃时效利益,则因在订立合同之初、义务人处于弱势地位,则可能出现权利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义务人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损害义务人的权利问题的发生。而且,允许当事人预先放弃时效,无异于允许权利人无限期地怠于主张权利,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背离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宗旨。
应注意正确把握“预先放弃”的涵义。所谓“预先放弃”,是指权利人对尚未取得的诉讼时效利益进行放弃,详言之,在合同汀立之时,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义务人尚未取得诉讼时效利益,义务人就对之后产生的诉讼时效利益进行放弃的,为预先放弃诉讼吋效利益。在司法实务中,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的表现形式多样:如义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屈满之前即在债权人的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默许债权人填写催收日期,以使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在订立合同之初即承诺不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等。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不仅是法定的,当事人也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所谓预先放弃,也即在民事合同订立之初,在并不清楚义务人是否有诉讼时效利益的情形下,就在合同之中放弃可能会拥有的此类利益。诸如在订立合同之初即承诺不进行诉讼时效抗辩,就是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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