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为人因为涉嫌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经由人民法院审判并得到了相应的刑罚惩罚,那么在服刑期间如果能够展现出良好的行为,那么他实际上有可能获得轻微的刑事责任处罚减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文和准则,对于那些被定罪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内,如果能够严格地遵守监狱里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活动,证明自己确实已经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或者愿意悔过自新,甚至带有某些卓有成效的立功表现,那么他们都有资格在法庭上提出申请,请求对当前所进行的刑罚执行程度进行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在涉及掩饰隐瞒犯罪的情形中,如符合特定条件,涉案人员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单独或附加刑事处罚;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
3.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或者身怀六甲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样,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具体规定,针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类型的罪犯,若能恪守监狱管理法规、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并具备真诚悔过或立功表现者,均有权向司法机构提交申请,请求予以减免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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