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会有案底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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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罪”,都是刑事案件,一旦定罪将留下案底。刑事案底是指经法院审判后,有罪者的个人资料、犯罪事实证据、审理过程和判罚结果等。在刑事诉讼中,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掩饰隐瞒犯罪会有案底吗

一、掩饰隐瞒犯罪有案底

关于“帮信罪”以及“掩饰隐瞒罪”的相关问题,这两类犯罪都属于刑事范畴,若被提起公诉并判定有罪,均将留下难以抹去的案底。所谓的刑事案底,即是指经历过法院公正审判后,被判决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犯罪事实证据及审理整个过程的记录,最终的判罚结果等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手段,通常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当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掩饰隐瞒犯罪会取保候审

在涉及掩饰隐瞒犯罪的情形中,如符合特定条件,涉案人员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单独或附加刑事处罚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

3.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或者身怀六甲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样,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涉及到的刑事案件包括“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这些犯罪行为一旦被确认为犯罪,将会留下案底记录。所谓案底,是指经过法律法庭进行审查判决后,有罪之人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证据、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的判刑结果等相关信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于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现行罪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在紧急状况下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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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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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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