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能够减刑
我们特此提醒您,以下内容将有助于您理解关于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运用。
首先,您需要关注的是,那些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主体,在他们执行这些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循监狱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并积极参加各种教育改造活动,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心,甚至还有显著的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就可能得到减刑。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重大立功表现也会使刑犯获得减刑机会,例如阻止其他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积极举报监狱内外的犯罪活动且被查处属实的情形,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实施了突破性技术改革的情形,以及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自我牺牲事件等等。
其次,您需要明确,减刑是指法庭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裁定,对原来判决的刑期做出适当减轻处理的一项程序。
减刑通常发生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身上,而在具有合法的减刑情节下,前方提到的负责执行刑罚的单位将会提交相应的资料,然后由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对此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减轻原有的刑罚。
最后,我们想再次强调的是,即使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仍然不能短于以下几个期限: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来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超过十三年;
对于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当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而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话,则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在服刑过程中表现优异且具备重大立功行为的刑事被告,可以依法予以适当的刑期减免,例如严格遵循监狱管理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成功制止重大犯罪活动、主动揭发检举其他犯罪行为以及对国家科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等等。而减刑则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一种司法程序,其适用对象涵盖了从管制到无期徒刑的各类罪犯。在执行刑罚的机构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资料之后,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并最终确定是否给予减刑。然而,在获得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仍然存在着最低限度的限制:对于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刑期的一半;而对于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超过十三年;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当其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分别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和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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