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所说的“共同抚养”,实际上就是指离婚之后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分配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完全有权共同享有和行使的。
但是,必须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指导原则,依照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由父母双方轮流对孩子进行抚育和照顾。
这就被称为“轮流抚养制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将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时,是否需要退还彩礼
在离婚情形中,缴纳彩礼却被要求退回的情况主要有下列几点:
第一,双方尚未正式进行婚姻登记;
第二,尽管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切实没有共度婚姻生活的经历,此时,男方在离婚之后有权提出索回彩礼的请求;
第三,这是指在婚前支付了彩礼,而这种行为又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了给付方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扰,那么当他们选择离婚时,男方同样具备索回彩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他们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并不仅仅属于单方面,还可以采取“共同抚养”或者“交替抚养”等方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父母双方都享有这项权利,并且应当把保障儿童权益视为首要原则,通过平等自由的意愿来共同协商和决定何时以及如何对孩子进行抚养。当满足特定陈述条件时,法院将会对此种制度给予支持和保护,从而保证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能够获得足够且恰当的关爱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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