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是否存在共同抚养孩子的说法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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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并非单方所有,而是可以实行"共同抚养"或"轮流抚养"。依据法律规定,父母均有权并应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前提,自愿协商轮流抚育孩子。法院在符合条件时会支持这一制度,确保离婚后子女得到适当关爱。
离婚时,是否存在共同抚养孩子的说法

一、离婚时,是否存在共同抚养孩子的说法

我们这里所说的“共同抚养”,实际上就是指离婚之后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分配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完全有权共同享有和行使的。

但是,必须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指导原则,依照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由父母双方轮流对孩子进行抚育和照顾。

这就被称为“轮流抚养制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将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时,是否需要退还彩礼

在离婚情形中,缴纳彩礼却被要求退回的情况主要有下列几点:

第一,双方尚未正式进行婚姻登记;

第二,尽管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切实没有共度婚姻生活的经历,此时,男方在离婚之后有权提出索回彩礼的请求;

第三,这是指在婚前支付了彩礼,而这种行为又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了给付方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扰,那么当他们选择离婚时,男方同样具备索回彩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他们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并不仅仅属于单方面,还可以采取“共同抚养”或者“交替抚养”等方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父母双方都享有这项权利,并且应当把保障儿童权益视为首要原则,通过平等自由的意愿来共同协商和决定何时以及如何对孩子进行抚养。当满足特定陈述条件时,法院将会对此种制度给予支持和保护,从而保证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能够获得足够且恰当的关爱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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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抚养权有效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
[律师回复]
一、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权的协议是否有效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抚养权,属于有效的,如您们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其约定是有效的,但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第三方如,是需要承担的。建议通过法定流程确认相关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做了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在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签署抚养权方面协议的。只要签署过程合法、内容符合要求,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权方面的协议就是有效的,也会受到法律保护。在以后离婚的时候,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抚养权,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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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共有是否存在?
离婚孩子抚养权共有是存在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的。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可以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申请,从而确保自己拥有孩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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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商标共存协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了解共存协议的法律性质和作用了解共存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作用,是订立共存协议的基础。共存协议是当事人为确定相应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受合同法规范。其基本作用有二:一是明确双方就商标共存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方违约时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是向商标主管机构或人民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不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且双方认为,通过协议的履行,可以明确区分消费群体,以防止误导消费者现象发生。共存协议的具体条款,应以前述为基础。逻辑上讲,没有比商标权人更关注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群体会不会因申请商标共存而产生混淆。换言之,引证商标权利人承认的事实,应比审查员或法官主观思维,更具有事实基础。若审查员或法官不接受引证商标权利人主张的事实,则必须拿出更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或事实依据。
(二)共存协议基本条款及其功能
1、事实陈述(stteme
toffcts)或“鉴于条款”(wherescluses)该类条款常用于国际合同的序言;但在共存协议中更具实用性。因为,它可以开宗明义地表明当事人订立共存协议的背景。如双方若系母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关系,陈述如此事实,应使主管机构或了解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经济基础,进而以此为前提,审视商标共存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如果当事人出于因历史原因订立共存协议,则首先证明争议当事人在约定条件下,对以往纠纷达成和解的事实。主管机构或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决定,进而有利于稳定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不异议”条款既然当事人订立共存协议的首要目的,是助力申请商标被批准注册,那么有必要明确约定引证商标权利人负有不对申请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的义务。然而,既然合同讲的是“对价”关系,则应明确引证商标权利人履行“不异议”义务的前提,是商标申请人严格遵守协议各项约定。如若商标申请人没有履行协议义务,则引证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

1)直接在该类条款中约定,如若商标申请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共存协议自动解除;进而使共存协议成为合同法中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然,共存协议是否继续有效,不对主管机构或审理与申请商标注册相关的案件,产生实质影响;但引证商标权利人至少可以此为由,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引证商标权利人还可以相应证据证明,商标申请人违反约定使用商标,是导致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的重要因素;等等。

2)或者约定,如果商标申请人违约,则引证商标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为合同法中的“约定解约权”。一旦事实条件成就,引证商标权利人可以决定是否单方面解约。从合同法角度讲,引证商标权利人可向商标申请人发出解约通知,而共存协议自通知到达商标申请人处时解除。若后者对协议解除有异议,可诉诸人民或裁决机构予以确认。无论争议解决机构如何认定,引证商标权利人都可据此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当然,若纠纷审理机构未支持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违约指控”,是否应为异议申请商标承担违约责任,则需依具体争议情节而定。

3)如若当事人未约定上述条款,则在商标申请人违约时,引证商标权利人也可以考虑主张合同法项下“履约抗辩权”,进而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并以此抗辩商标申请人的“违约指控”。从主管机构或角度讲,尽管无权审理认定引证商标权利人主张的“履约抗辩权”是否成立,但可以就此认定引证商标权利人订立共存协议后,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的事实;并阐明,至于如此行为是否违存协议,不是该程序审理的重点;本委或本庭有权力和责任审查申请商标能否注册。
3、确定申请商标的条款援引二者商标并对申请商标加以明确限定,尽可能使二者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例如下述两件商标);并明确约定,商标申请人不得未经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单方面变更申请商标使用形式及范围。
4、申请商标使用限定从商业交易地位角度看,一般多为商标申请人要求引证商标权利人订立共存协议;因而后者应处于更为有利的谈判地位。为此,严格限定申请商标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不仅有利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商业利益,而且减少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例如,若涉及相同商品类别,引证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只能在该类别的若干商品上使用。若后者违反该约定,尽管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但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商标法定使用范围与当事人约定范围有别;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对申请商标的包装装潢、标识、使用地域、销售渠道、广告宣传等做出约定。而与如此约定相关的,更多涉及违约责任。
5、允许使用条款该条款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同意,如果主管机构没有基于共存协议允许申请商标注册,则商标申请人有权在约定地域内使用申请商标。一旦商标申请人通过使用使其商标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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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的孩子抚养权共有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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