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应讯或到庭的情形,其首要之意在于维护司法程序的顺畅运行和严格执行。至于刑事拘留,这是在有确凿证据显示嫌疑犯可能会试图逃避法律追责、销毁关键证据或者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并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尽管二者皆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暂时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具体举措,但是相较而言,拘留所施加的限制程度更为严重且严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二、什么时候用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在实施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诉讼中,例如因建筑物、其它设施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因倾倒、脱落或坠落所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以及在因涉及医疗纠纷而引发的法律诉讼过程中。
(2)对于那些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案件,比如由于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与产品质量不及格带来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等均在此列。
(3)若因证据收集难度大或者难以举证的情况下,此类诉讼亦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诸如由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情形和多人共犯危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就是此类情况。
最后,对于那些因为对方妨害证据举证导致无法正常进行裁判的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样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传唤制度主要应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能按照要求的时间接受传唤或者到法庭出庭的情况下,其核心使命在于确保司法程序的流畅推进及严格执行。至于刑事拘留制度,它主要是当有确实证据证明罪犯可能会试图逃避法律责任、毁灭关键证据或者进行更严重的罪行时,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的强制性手段。虽然这两种方式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暂时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具体措施,但相比之下,拘留所施加的限制程度更加严厉和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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