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具体条文所述,强行猥亵以及侮辱性质的刑事案件其构成要素实质上涵盖了以下几大部分:首先是通过暴力、威胁或者是其他手段进行强制性的猥亵他/她人的行动;其次则是以言语或者行动来侮辱妇女的行为。此种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并不仅仅取决于证人数量的多寡,更重要的是需要同时满足刑法中所规定的其他构成要素,例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等等。举例来说,若仅有一位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这位证人的证词却能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从而构建起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的恶劣行径,那么即便仅有一名证人,也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了强制猥亵、侮辱罪。然而,倘若仅有一位证人的证词,并且缺乏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加以佐证,那么这一份证词的可信度就很可能会遭到质疑,甚至无法独立成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的司法情形中,法院通常会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其中包括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视频监控等等,以此来判断是否足以认定某项犯罪事实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猥亵罪的成立与否并非仅仅取决于证人数量的多少,而是需要将所有的证据进行综合考量后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仅有一位证人出庭作证,但其证词却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该罪名仍然有可能被判定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罪只有口供能定罪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猥亵罪仅凭口供而缺乏其他实质性证据,同样可以依法立案进行侦查处理;
然而,若仅依靠受害者或被告人口供作为唯一证据来源,而无其他确凿证据佐证情况下,仍无法将被告方判定为有罪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在此情况下,公安部门在接到报警后,经过严谨审查取证,如确认存在犯罪事实且该案件属于其法定管辖范围内,便可依法启动立案程序展开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判定并非仅仅取决于证人数量的多少,更为重要的是必须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素,其中包括主观故意以及客观实施的行为等等。即便仅有一位证人出庭作证,但如果他所提供的证词能够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进而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存在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事实,那么该罪名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成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会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包括证人证言、物证等在内,从而做出最为精准的判断。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猥亵罪的成立与否,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的证据因素,而不能仅仅将其归结为证人数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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