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哪些情况下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在下列情形中,我们可以假设医疗机构存在过失行为:
医疗机构故意隐瞒或阻止提供涉及纠纷相关的病历材料,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它所有与诊疗规范有关的规定;
另外,医疗机构丢失、篡改或是非法销毁病历资料也被视为其过失行为。
当患者人身因医疗机构的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害时,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工作人员确实存在过失行为,那么医疗机构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二、在哪些情况下欠条无效
在特定环境之下,欠条有可能被视为无效的法律文件:
首先,当欠条的具体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所公布的强制性规则,并且此种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将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在这种情况下,欠条是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
其次,如果欠条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公共道德规范,例如被运用于犯罪活动、赌博行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欠条在此类情况下,也可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倘若欠条形成过程中,涉及行为人和相对当事人合谋恶意动作,且这种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此类欠条同样可能被视为无效。在实际情形处理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欠条是否具备有效力。这其中可能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上列举的几种状况。
如若欠条确实符合上述某一种情况,甚至包含其他可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因素,那么欠条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医事机构之过错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隐匿或不向患者及家属披露关键性病史,如此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又背离了医学领域的基本原则,甚至可能产生对患者人身健康构成潜在威胁的不利影响。在此种情境之下,医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犯下的失误,将会被权威司法机关判定为过失,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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