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都要搜查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在搜集犯罪线索以及捉拿犯罪分子之际,是被允许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有可能沉匿隐形罪犯或者机密犯罪证据的人造访其身体状况、个人财物、住宅以及其他相关场所予以搜寻探究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令却并未明确强调刑事拘留后的搜查过程是否必须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搜查行为的实施与否将完全取决于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与具体情形。因此,在刑事拘留后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会发生搜查行为,搜查行为的启动与执行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程序稳步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在搜集犯罪线索以及捉拿犯罪分子之际,是被允许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有可能沉匿隐形罪犯或者机密犯罪证据的人造访其身体状况、个人财物、住宅以及其他相关场所予以搜寻探究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令却并未明确强调刑事拘留后的搜查过程是否必须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搜查行为的实施与否将完全取决于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与具体情形。因此,在刑事拘留后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会发生搜查行为,搜查行为的启动与执行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程序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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