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都要搜查幺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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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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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有权对嫌疑人及其可能藏匿罪犯或证据的场所进行搜查。但该条款未明确规定刑事拘留后是否必须搜查,搜查的实施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侦查需要。因此,并非所有刑事拘留后都会进行搜查,搜查必须在遵守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进行。
刑事拘留后都要搜查幺

一、刑事拘留后都要搜查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在搜集犯罪线索以及捉拿犯罪分子之际,是被允许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有可能沉匿隐形罪犯或者机密犯罪证据的人造访其身体状况、个人财物、住宅以及其他相关场所予以搜寻探究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令却并未明确强调刑事拘留后的搜查过程是否必须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搜查行为的实施与否将完全取决于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与具体情形。因此,在刑事拘留后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会发生搜查行为,搜查行为的启动与执行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程序稳步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在搜集犯罪线索以及捉拿犯罪分子之际,是被允许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有可能沉匿隐形罪犯或者机密犯罪证据的人造访其身体状况、个人财物、住宅以及其他相关场所予以搜寻探究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令却并未明确强调刑事拘留后的搜查过程是否必须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搜查行为的实施与否将完全取决于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与具体情形。因此,在刑事拘留后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会发生搜查行为,搜查行为的启动与执行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程序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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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都要搜查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有权对嫌疑人及其可能藏匿罪犯或证据的场所进行搜查。但该条款未明确规定刑事拘留后是否必须搜查,搜查的实施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侦查需要。因此,并非所有刑事拘留后都会进行搜查,搜查必须在遵守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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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搜查证和拘留证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区别:
发证机关不同:逮捕证是由人民检察院签发的,一般是对有可能判处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签发的,交公安机关执行并关押.拘留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并关押.搜查证是侦查机关依法签发的搜查凭证。
法律后果不同:逮捕证是针对可能判处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而拘留证针对是有的就是一种处罚,有的也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搜查证可以针对任何公民。
二、联系: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均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拘留证有固定格式,至少有两部分,一份存根,一份用作正式拘留,需要被拘留的人签字。给家属的是拘留通知书。
范本格式:
四、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批准。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文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在进行逮捕时必须出具此证明书。
范本格式:
五、搜查证是侦查机关依法签发的搜查凭证。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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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逮捕证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区别:
发证机关不同:逮捕证是由人民检察院签发的,一般是对有可能判处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签发的,交公安机关执行并关押.拘留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并关押.搜查证是侦查机关依法签发的搜查凭证。
法律后果不同:逮捕证是针对可能判处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而拘留证针对是有的就是一种处罚,有的也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搜查证可以针对任何公民。
二、联系: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均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拘留证有固定格式,至少有两部分,一份存根,一份用作正式拘留,需要被拘留的人签字。给家属的是拘留通知书。
范本格式:
四、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批准。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文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在进行逮捕时必须出具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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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搜查证是侦查机关依法签发的搜查凭证。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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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没有搜查令来我家搜查,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警察搜查公民住它须出具搜查令。在非紧包急情况下,没有搜查令而搜查公平住宅属于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第五节搜查
第二百一十七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一十九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第二百二十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二百二十一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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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了搜查家里吗
公安部门在严格法律框架下,经批准并遵循特定程序后,有权对涉案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这是为了满足案件调查需求,合理推测证据可能藏身于此。搜查旨在获取关键证据,推动案件侦破和确保公正审判。然而,搜查必须依法进行,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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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公务员朋友因为非法搜查罪被起诉了,想知道什么是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非法搜查罪怎么判?
  
一、什么是非法搜查罪
(一)非法搜查罪的概念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二)非法搜查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比如姓名、住址、储蓄等等状况。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挖掘等等。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本来享有搜查权的人员即侦查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
  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
  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非法搜查罪如何处罚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搜办公室的行为不算非法搜查,只有搜人身和住宅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对非法搜查罪判多少年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的一个朋友昨天晚上驾车出去玩,结果再回去的时候被交警查车,查出醉驾,还被扣了,请问查车查出醉驾被拘留要拘留多少天?
[律师回复]
一、酒后驾驶分两种:
  
1、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2、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依现行法律规定,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二、对饮酒驾驶的处罚:
  
1、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2、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三、对醉酒驾驶的处罚:
  
1、追究刑事责任:处以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四、什么情况下,终生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身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2、构成犯罪。被终身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3、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 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按照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对所有逃逸者进行终身禁驾。
以上就是对查车查出醉驾被拘留要拘留多少天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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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都判刑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导致有罪判决。若案件存在轻微情节、超期追诉、特赦免刑、未告知或撤回告诉、嫌疑人死亡或其他免责情形,司法机关应停止追究责任,撤销案件、不提起公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最终是否有罪,需依据案情和法律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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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搜查证的内容有哪些,搜查应遵循什么规范
[律师回复]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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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的构成特征,非法搜查罪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
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
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搜查应当遵循哪些规
[律师回复]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行政拘留人在哪里查,怎么才能查出在拘留的人
[律师回复] 受过行政拘留的人能否出国,取决于目的地国的签证政策,我国法律对此并不限制。签证时是需要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 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 人民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 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 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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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被拘留多久搜查屋子
只要涉及贩毒搜查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所以对于具体问题的解决有关部门只要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操作,犯罪人员就需要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有着详细的规定,自己需要学会积极的配合调查,这样问题的处理才会有着重要的事实证据,自己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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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律师回复]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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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搜查应该遵循什么规范
[律师回复]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非法搜查时没有见证人到场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
[律师回复] 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也没有出示搜查证。请指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二百零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零七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第二百零八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如果没有见证人在场但无上述情形的,只能说是违反了程序规定,为违反搜查的行为,但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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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会搜查住处吗
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判断是否对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如果发现住所可能藏有重要证据,或者嫌疑人有隐匿、销毁证据的迹象,经过严格审批后,公安机关可以执行搜查。不过,搜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公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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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证的主要内容包含什么,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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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证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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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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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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