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时,若被发现其涉嫌存在新的犯罪行为,暨有再次实施违法活动之可能性,此类情况无疑构成了社会危险性。因此,倘若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涉及到新犯罪行,并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更重程度的刑罚,则依照上述法律条款之规定,必须对其执行逮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发生在什么阶段
在开展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包括但不限于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判这几个阶段,均有机会进行保释候审处理。
此外,当涉嫌犯下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违法行为,亦或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其采取保释候审不会引发较大的公共安全风险,那么相关部门也会考虑为他们提供保释候审的机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时,若被发现其涉嫌存在新的犯罪行为,暨有再次实施违法活动之可能性,此类情况无疑构成了社会危险性。因此,倘若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涉及到新犯罪行,并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更重程度的刑罚,则依照上述法律条款之规定,必须对其执行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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