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属啥性质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在于,行为人必须在我国公路或城市道路等特定场合下驾车行驶且存在如下任一行为表现: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超员、超速行驶;或者违规运输具有潜在危害性的危险化学品。无论是哪个环节,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恶劣影响甚至威胁到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那么犯罪者将会面临拘役以及相应罚金的惩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违法活动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发生,那么将按照法律规定中更为严厉的条款进行定罪和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在于,行为人必须在我国公路或城市道路等特定场合下驾车行驶且存在如下任一行为表现: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超员、超速行驶;或者违规运输具有潜在危害性的危险化学品。无论是哪个环节,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恶劣影响甚至威胁到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那么犯罪者将会面临拘役以及相应罚金的惩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违法活动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发生,那么将按照法律规定中更为严厉的条款进行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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