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司法机构如对已依法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经审慎判断存在必要逮捕之必要性时,应在三个自然日内提交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权威审查并核准;如有特殊情形无法按时办理,则可申请延长一天至四个自然日。至于对于那些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职务侵占罪立案之后,若被拘留者属于上述特殊情况,其拘留期限最多可达三十个自然日,但具体的拘留期限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程序予以综合考量与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职务侵占罪该如何起诉法院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诉类犯罪,其审理程序通常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事宜。在犯罪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且证据确凿无误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提起诉讼的决定,同时依照审判权限的有关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文件和相关证据资料,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司法机构如对已依法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经审慎判断存在必要逮捕之必要性时,应在三个自然日内提交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权威审查并核准;如有特殊情形无法按时办理,则可申请延长一天至四个自然日。至于对于那些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职务侵占罪立案之后,若被拘留者属于上述特殊情况,其拘留期限最多可达三十个自然日,但具体的拘留期限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程序予以综合考量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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