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认错能减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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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能遵守监规、积极改造并有悔改表现或作出突出贡献,经审核可获减刑。盗窃罪犯若满足这些条件,亦可依法享受减刑待遇。简言之,悔改并积极改造的盗窃罪犯有资格获得减刑。
盗窃罪认错能减刑吗

一、盗窃罪认错能减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第七十八条条款的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判定为罪犯的人来说,当其在服役期间,能够坚决严格地遵守监规纪律、积极主动地接受思想和行为方面的改造、深感后悔且对自己的行为有了实质性转变或出现了有利于社会建设和稳定发展的突出贡献,那么这样的情况下,经过审查和确认后,就有可能获得减免刑期的优待待遇。然而,从总体上来看,盗窃犯罪行为也是构成罪犯这个大框架之中的一部分内含,同样具备了上述条件中的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要素的话,也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减刑处理。由此可见,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只要盗窃罪犯勇于承认错误、深刻反思并且有实际改变的决心和行动,那么也是完全有资格获得减刑的刑罚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盗窃罪认错态度好会减刑么

刑事审判与执行过程中的减刑环节,所涉及到的是对那些符合相应法律规范的犯罪人士,通过适当降低其原判决确定的刑期,从而达到人性化的宽待和宽容之目的。坦白这一概念则主要适用于在定罪量刑之前,如果存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就可以据此从轻或减轻相应的处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便属于自首

然而,如果犯罪者并没有满足上述自首的条件,但仍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视为坦白。对于那些选择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其处罚,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甚至可以考虑免除其处罚。此外,对于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也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尽管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仍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如果因为他们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进而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还可以进一步减轻其处罚。

因此,关于“盗窃罪坦白是否能减刑”的问题,实际上是不成立的,但犯罪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如果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确实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其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第七十八条条款的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判定为罪犯的人来说,当其在服役期间,能够坚决严格地遵守监规纪律、积极主动地接受思想和行为方面的改造、深感后悔且对自己的行为有了实质性转变或出现了有利于社会建设和稳定发展的突出贡献,那么这样的情况下,经过审查和确认后,就有可能获得减免刑期的优待待遇。然而,从总体上来看,盗窃犯罪行为也是构成罪犯这个大框架之中的一部分内含,同样具备了上述条件中的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要素的话,也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减刑处理。由此可见,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只要盗窃罪犯勇于承认错误、深刻反思并且有实际改变的决心和行动,那么也是完全有资格获得减刑的刑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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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从犯如何认定,盗窃罪如何认定从犯,盗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从犯怎么认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盗窃罪的主犯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 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 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 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在盗窃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盗窃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 一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 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盗窃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关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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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6万认罪认罚能减刑吗
对于盗窃六万元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若认罪认罚,或许能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认罪认罚从宽政策,旨在鼓励人们坦白罪行并接受相应的惩罚。通常来说,盗窃六万元会被视为“数额巨大”,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真诚认罪,法律可能会给予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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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额怎么处罚,盗窃金额如何认定,盗窃金额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怎样认定盗窃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8.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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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量刑能减刑多少盗窃
在处理盗窃案件时,罪犯适用认罪认罚的刑期减免并不是没有标准的,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般来说,主动认罪、承认罪行并接受法律制裁的罪犯,会依法获得从轻处罚。这种悔罪表现不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也反映了罪犯的悔改意愿,可能成为减轻刑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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