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中被帮助对象指的是啥
在“帮信罪”案件中,被告的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并非其行为本身,而是概括性的网络犯罪。而此类帮助的具体内容则主要集中在对上游犯罪过程中所获取的赃款、赃物进行掩盖和隐藏。
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法律名词,它实际上是指某些自然人或单位,在明知他人可能借助于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当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时,便会被认定为构成“帮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中被害人地位怎么认定
关于团伙犯罪中认定首要分子(即主犯)的相关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涉案团伙并非以组织领导为核心,然而其对于犯罪活动给出了建设性的意见,表现出异常活跃的犯罪行为及对负面影响具有重要推动或主导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次,在其他形式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某位犯罪分子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极其恶劣,也应被视为首要分子。在确定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时,我们需要根据每个成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某个成员在犯罪活动中担任着主要领导者的角色,那么他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主要分子。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帮信罪”案件中,被告的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并非其行为本身,而是概括性的网络犯罪。而此类帮助的具体内容则主要集中在对上游犯罪过程中所获取的赃款、赃物进行掩盖和隐藏。
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法律名词,它实际上是指某些自然人或单位,在明知他人可能借助于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当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时,便会被认定为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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