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中,对方负全责但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否涉及诈骗行为?
不予理赔并不等同于欺骗罪行,即便确实存在欺骗行为的话,也应被视为涉嫌保险欺诈犯罪行为。而构成保险欺诈犯罪的具体情况包括:恶意捏造保险标的、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织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杜撰从未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蓄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刻意塑造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或疾病状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追尾对方全责还用去拿责任认定书吗
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我们有必要明确一点,即缺少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保险公司极有可能不会进行相应理赔。这主要因为在没有事故责任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判断他们应该承担多少赔付责任。当车辆遭遇追尾事件且责任完全归咎于肇事者时,作为车主您无需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此时,您只需将情况如实告知全责一方,并由其向保险公司报告,待保险公司完成对现场损失评估与确认后,便会按照规定给予赔款。若肇事方未能购买足额保险,亦或是事故责任人逃逸,则由肇事方自行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追尾事故中,对方负全责但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否涉及诈骗行为?
不予理赔并不等同于欺骗罪行,即便确实存在欺骗行为的话,也应被视为涉嫌保险欺诈犯罪行为。而构成保险欺诈犯罪的具体情况包括:恶意捏造保险标的、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织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杜撰从未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蓄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刻意塑造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或疾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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