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什么问题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措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缴纳保证金或者给予担保人担保之后,可以免于拘留状态等待法院审理判决的权利。这种措施的设立初衷在于维护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防止其遭受过度的监禁。
然而,取保候审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过高的保证金数额可能会给嫌疑人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担保人的责任界定模糊不清,以及对执行过程的监管可能存在漏洞,从而使得被告人有机会逃避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措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缴纳保证金或者给予担保人担保之后,可以免于拘留状态等待法院审理判决的权利。这种措施的设立初衷在于维护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防止其遭受过度的监禁。
然而,取保候审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过高的保证金数额可能会给嫌疑人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担保人的责任界定模糊不清,以及对执行过程的监管可能存在漏洞,从而使得被告人有机会逃避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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