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原因有几种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取保候审制度主要是基于如下四个方面的原因而设立的:
首先,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取保候审是必要的;
其次,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但只要保证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那么便可以采取这一措施;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采取取保候审则能够避免因其被拘留和逮捕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最后,当羁押期限已经达到最长限度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等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来进行后续的调查与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取保候审制度主要是基于如下四个方面的原因而设立的:
首先,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取保候审是必要的;
其次,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但只要保证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那么便可以采取这一措施;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采取取保候审则能够避免因其被拘留和逮捕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最后,当羁押期限已经达到最长限度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等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来进行后续的调查与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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