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取保候审标准是什么
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时,通常会根据对其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估进行判断。
其中的评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的附加刑;
其次是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社会危害的情况;
再次就是针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以确保母婴安全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则是当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取保候审几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检察官在决定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均为十二个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措施时,最长时间均不得超出此限制。
同时,在这段期间内,三方机构仍需继续进行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若在此过程中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则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而在解除这些措施后,必须及时地将这一信息通知到被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人员及其所在的相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时,通常会根据对其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估进行判断。
其中的评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的附加刑;
其次是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社会危害的情况;
再次就是针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以确保母婴安全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则是当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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