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什么惩罚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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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一种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追究或再次犯罪的措施,它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拘留并非惩罚,而是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暂时限制。公安机关在此期间进行详尽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进一步刑事处罚。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天,特殊情况下可延至七天,经上级批准最多可达三十天。
刑事拘留是什么惩罚

一、刑事拘留是什么惩罚

刑事拘留,这是一项强力的法律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阻止潜在罪犯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责或重新犯案。它并非一种惩戒手段,反倒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能够流畅地进行而给嫌疑人员设定的一个临时性的人身自由限制。在实施拘留期内,负责侦办案件的公安部门将会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以明确判断被拘留者是否应当承受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不超过三天,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下,拘留时间可以被延长到七天,且经过上级部门的授权审批,拘留期最长可以达到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拘留。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这是一项强力的法律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阻止潜在罪犯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责或重新犯案。它并非一种惩戒手段,反倒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能够流畅地进行而给嫌疑人员设定的一个临时性的人身自由限制。在实施拘留期内,负责侦办案件的公安部门将会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以明确判断被拘留者是否应当承受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不超过三天,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下,拘留时间可以被延长到七天,且经过上级部门的授权审批,拘留期最长可以达到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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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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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 行政拘留能抵消刑事处罚吗,我朋友最近遇到了问题被刑事拘留了,现在一个多月了还没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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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多数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问题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是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这一特定条件是:首先,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予处罚;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律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这一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予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律,司法机关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第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以上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抵刑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主体不同,因而在对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上,可能会有差异。例如: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先发现,并认为该违法行为触犯了某个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于是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此时司法机关了解到有关情况,认为这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要对违法者施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同时受到两个处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就对这种处罚的执行作出了规定。即如果行政机关对一违法行为先于司法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司法机关在这之后又必须对同一行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对前一个处罚的执行就可以在后一个处罚执行时相应折抵。这一规定是考虑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则上只应作出一次处罚,适用了刑事处罚,对于同种类的(如人身罚、财产罚)行政处罚就不宜再适用了。但由于实践中存在对同一违法行为先于刑事处罚而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行政处罚法便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同一种类的刑罚,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关于刑期的折抵问题,刑法规定,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行政处罚法关于刑期折抵的规定同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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