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申请能否邮寄地址
申请递交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需要当事人直赴执法机构提出申请,不得使用投递等其他途径。此举主要考虑到取保候审是针对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被告人设置的司法程序,为了保证所有相关文件的时效性、真实性以及公安机关能够面对面地审查申请资料及相关证明,故一般并不提倡仅仅采用邮寄的方式进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上述机关提出。
二、取保候审申请人有哪些
具有申请取保候审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也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此外,在侦查阶段受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以及在审查起诉程序结束后被委托人指定为辩护人的律师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申请递交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需要当事人直赴执法机构提出申请,不得使用投递等其他途径。此举主要考虑到取保候审是针对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被告人设置的司法程序,为了保证所有相关文件的时效性、真实性以及公安机关能够面对面地审查申请资料及相关证明,故一般并不提倡仅仅采用邮寄的方式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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