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占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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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犯罪之主体要素涵盖广大自然人,即凡具备刑事责任承担能力者均可扮演这一罪名的代表角色。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明文规定,侵占罪的主体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代为保管他人财产之家属、朋友或者工作人员,亦适用于那些在生活中无意间发现并实际控制他人遗失物或者埋藏物之人。当此类行为人群体非法霸占他人财物时,若其所占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且拒绝归还或交付,便有可能触犯侵占罪的法律红线。
一般侵占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一、一般侵占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侵占犯罪之主体要素涵盖广大自然人,即凡具备刑事责任承担能力者均可扮演这一罪名的代表角色。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明文规定,侵占罪的主体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代为保管他人财产之家属、朋友或者工作人员,亦适用于那些在生活中无意间发现并实际控制他人遗失物或者埋藏物之人。当此类行为人群体非法霸占他人财物时,若其所占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且拒绝归还或交付,便有可能触犯侵占罪的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一般侵占罪河南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罪的法律定义及其立案标准如下所示:未经合法授权而占用他人财产,并且该项财产价值已经达到了5000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程度。当行为主体通过合理、公正、合规的途径,持有并控制了他人的财产之后,其竟然未经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处置以及收益该项财产,且该项财产的价值已经达到了5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程度时,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犯罪之主体要素涵盖广大自然人,即凡具备刑事责任承担能力者均可扮演这一罪名的代表角色。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明文规定,侵占罪的主体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代为保管他人财产之家属、朋友或者工作人员,亦适用于那些在生活中无意间发现并实际控制他人遗失物或者埋藏物之人。当此类行为人群体非法霸占他人财物时,若其所占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且拒绝归还或交付,便有可能触犯侵占罪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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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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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职务侵占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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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其范围包括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法定公务以外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人员。
我们认为,在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中,并不是所有的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满足一定条件:即能够利用职务便利即对本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管理职权的人员,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对于只是在单位从事一般事务性工作且对单位财务没有任何管理职权的,即便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占位己有,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要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行为的性质,以盗窃罪、侵占罪、或者诈骗罪等罪名进行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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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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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什么,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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