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多少算情节恶劣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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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罪情节恶劣的情形包括:针对多名未成年人的猥亵、公共场所公然猥亵、造成儿童身心严重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使用极端恶劣手段。猥亵儿童罪中,情节恶劣表现为多次或对多名儿童施以猥亵、在公众场合公然猥亵儿童、导致儿童身心严重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采用特别恶劣的手段或其他恶劣情形。凡涉及上述任一情形,均视为情节恶劣。
猥亵罪多少算情节恶劣

一、猥亵罪多少算情节恶劣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猥亵罪的犯罪情节恶劣,具体可涵盖以下情况:首先,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且人数众多或在公众场合公开为之;其次,在其他各种恶劣情况下实施猥亵行为;最后,犯罪手法极其残忍、恶劣。对于猥亵儿童罪这一特殊犯罪类型,情节恶劣的具体表现形式大致如下:1.对多名或多次儿童进行猥亵;2.在公众场合公然对儿童进行猥亵;3.造成儿童身体或心理上的严重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4.采用极端恶劣的猥亵手段或其他恶劣情节。因此,若案件涉及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视为情节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罪多少岁成立

猥亵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在于对公民人身权利以及隐私权益的严重侵犯;而在客观层面上,猥亵罪通常表现为采用暴力或胁迫等非法手段进行猥亵的行为方式;

此外,猥亵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自然个体。这个罪名主要针对的是那些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各种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儿童的意愿,强行对其进行猥亵,且情节严重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猥亵罪的犯罪情节恶劣,具体可涵盖以下情况:首先,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且人数众多或在公众场合公开为之;其次,在其他各种恶劣情况下实施猥亵行为;最后,犯罪手法极其残忍、恶劣。对于猥亵儿童罪这一特殊犯罪类型,情节恶劣的具体表现形式大致如下:1.对多名或多次儿童进行猥亵;2.在公众场合公然对儿童进行猥亵;3.造成儿童身体或心理上的严重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4.采用极端恶劣的猥亵手段或其他恶劣情节。因此,若案件涉及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视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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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多少算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罪情节恶劣的情形包括:针对多名未成年人的猥亵、公共场所公然猥亵、造成儿童身心严重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使用极端恶劣手段。猥亵儿童罪中,情节恶劣表现为多次或对多名儿童施以猥亵、在公众场合公然猥亵儿童、导致儿童身心严重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采用特别恶劣的手段或其他恶劣情形。凡涉及上述任一情形,均视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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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猥亵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需依据具体行为表现进行判断。倘若猥亵行为采用了暴力手段实施,便可视为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强制猥亵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行为人为满足自身欲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迫未成年人进行猥亵的,由于未成年人在性识别方面较为薄弱,因此法律并未对此类行为设定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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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情节恶劣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如何认定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二)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三)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一)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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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节构成猥亵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罪包括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猥亵或侮辱他人,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类似行为。在公共场合或有恶劣情节下犯此罪,最高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地,针对儿童的猥亵,如涉及多人、多次或集体性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或手段极其恶劣,将被视为加重情节,同样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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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情节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如何认定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二)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三)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一)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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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怎么算情节恶劣?
1、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被害人因被遗弃而无生命、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3、因遗弃导致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4、行为人经过多次教育,拒绝改正,使被害人生活处于危险境地的;5、遗弃手段非常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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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怎么认定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对于猥亵罪怎么认定情节严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猥亵罪的认定:
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二、猥亵罪的定罪条件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部门法,其性质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经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公民的观念、思想等也随着不断发生变化,紧随而来的相关社会问题也是不断的发生,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刑法也一样。例如,我们经常看到新闻媒体频繁报道女性或者强制猥亵男性的违法行为,然而,面对这样的行为刑法通常显得苍白无力。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使得前述违法伤害的行为在一定程度得以规制。本文着重以强制猥亵罪为核心来分析解读。
三、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必须是己满14周岁的妇女,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针对妇女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二是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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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如何判定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对于猥亵罪如何判定情节严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猥亵罪的认定:
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二、猥亵罪的定罪条件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部门法,其性质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经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公民的观念、思想等也随着不断发生变化,紧随而来的相关社会问题也是不断的发生,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刑法也一样。例如,我们经常看到新闻媒体频繁报道女性或者强制猥亵男性的违法行为,然而,面对这样的行为刑法通常显得苍白无力。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使得前述违法伤害的行为在一定程度得以规制。本文着重以强制猥亵罪为核心来分析解读。
三、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必须是己满14周岁的妇女,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针对妇女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二是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猥亵罪如何判定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对于猥亵罪如何判定情节严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猥亵罪的认定:
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二、猥亵罪的定罪条件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部门法,其性质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经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公民的观念、思想等也随着不断发生变化,紧随而来的相关社会问题也是不断的发生,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刑法也一样。例如,我们经常看到新闻媒体频繁报道女性或者强制猥亵男性的违法行为,然而,面对这样的行为刑法通常显得苍白无力。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使得前述违法伤害的行为在一定程度得以规制。本文着重以强制猥亵罪为核心来分析解读。
三、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必须是己满14周岁的妇女,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针对妇女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二是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虐待情节恶劣的罪名
[律师回复]
一、虐待罪该如何认定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
二、虐待情节恶劣指的是什么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儿女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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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怎么算情节恶劣
遗弃罪中的“情节恶劣”包括了很多方面,比如长期不管不顾,让对方生活陷入困境;虐待、殴打,导致重伤或者死亡;故意扔在危险的地方不管等等。像明知对方重病还扔了不管,导致病情加重,这些行为都说明社会危害性很大,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也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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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要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猥亵罪要如何认定情节严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猥亵罪的认定:
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二、猥亵罪的定罪条件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部门法,其性质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经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公民的观念、思想等也随着不断发生变化,紧随而来的相关社会问题也是不断的发生,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刑法也一样。例如,我们经常看到新闻媒体频繁报道女性或者强制猥亵男性的违法行为,然而,面对这样的行为刑法通常显得苍白无力。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使得前述违法伤害的行为在一定程度得以规制。本文着重以强制猥亵罪为核心来分析解读。
三、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必须是己满14周岁的妇女,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针对妇女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二是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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