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罪能构成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者;(2)涉嫌犯有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名,但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其发生社会危害性之人;(3)身患重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者;(4)在羁押期限已届满之际,案件尚处于侦查过程中,为保证案件及时审理而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在此种情况下,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什么罪能构成取保候审人员
在普通情况之下,犯罪嫌疑人或许有被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之附加刑的可能性;他们亦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然而如若进行取保候审,将不至于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者;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也可办理此种手续;
另外,倘若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结束审理,也可以采取此类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者;(2)涉嫌犯有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名,但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其发生社会危害性之人;(3)身患重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者;(4)在羁押期限已届满之际,案件尚处于侦查过程中,为保证案件及时审理而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在此种情况下,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