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适用于哪些人
以下人士适用刑事拘留措施:首先是现时的罪犯,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包括正在筹备实施犯罪行为或已完成犯罪行为后立即被侦控发现的嫌疑人等;其次是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证确认其为罪行实施者;再次是在其住所或居所中被发现存在犯罪证据的人员;第四类则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进行自我了断或逃脱的人,以及已通缉在案并试图逃离司法控制范围的人员;第五类是有可能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的人员;最后一类是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及身份信息的人员,以及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适合哪个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现行罪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者,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尽可适用拘留:
(1)犯罪行为正在筹备阶段或者在实施过程中被当场察觉;
(2)通过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的指认,确认其涉及到某项罪状;
(3)在其身旁或者居住地找到相关犯罪证据;
(4)在犯罪事件发生之后,试图自残、潜逃或在逃亡状态之中;
(5)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状况不明朗;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以下人士适用刑事拘留措施:首先是现时的罪犯,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包括正在筹备实施犯罪行为或已完成犯罪行为后立即被侦控发现的嫌疑人等;其次是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证确认其为罪行实施者;再次是在其住所或居所中被发现存在犯罪证据的人员;第四类则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进行自我了断或逃脱的人,以及已通缉在案并试图逃离司法控制范围的人员;第五类是有可能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的人员;最后一类是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及身份信息的人员,以及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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