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实施手段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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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涵盖多种行为,如盗取财物、多次小额盗窃、入室行窃、携械盗窃及公共场所扒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行为将依法追究,刑罚依数额与情节而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可能伴随罚金或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实施手段有什么

一、盗窃罪的实施手段有什么

关于盗窃犯罪,它的实施手法五花八门,其中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以下几个类型:首先,盗取他人或公共机构的财务物品,并达到一定数额的标准,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盗窃罪;其次,多次进行盗窃活动,这种情况下,即使每次盗窃的金额较小,也会被视为盗窃罪;再次,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这也是盗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此外,在盗窃过程中携带武器,这是一种更为恶劣的盗窃方式;最后,在公共场所进行扒窃,同样属于盗窃罪的范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上述所有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至于具体的刑罚,则需要根据盗窃的数额以及情节的严重性来综合判断,刑期范围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处罚,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盗窃犯罪所必须符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此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财产以及私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客观方面上,必须体现出行为人采取了秘密的手段,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或者实施了多次秘密盗取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再次,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其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这种犯罪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直接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确意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盗窃犯罪,它的实施手法五花八门,其中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以下几个类型:首先,盗取他人或公共机构的财务物品,并达到一定数额的标准,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盗窃罪;其次,多次进行盗窃活动,这种情况下,即使每次盗窃的金额较小,也会被视为盗窃罪;再次,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这也是盗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此外,在盗窃过程中携带武器,这是一种更为恶劣的盗窃方式;最后,在公共场所进行扒窃,同样属于盗窃罪的范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上述所有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至于具体的刑罚,则需要根据盗窃的数额以及情节的严重性来综合判断,刑期范围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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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未成年并未实施盗窃,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一、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差别的。
1、被教唆的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
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犯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有对此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进行教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行为的人,是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对其进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为教唆犯,不属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范围。
如果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这种非教唆犯的教唆者,我们似乎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社会生活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如教唆幼儿在商场门口偷窃,利用小孩的年幼无知让其投毒,并且这种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与教唆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刑法严厉惩罚后者而放纵前者是不合逻辑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怎么追究
在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教唆者没有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刑法总则对其又未作任何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无从谈起。对于这种既非直接实行犯又非共犯的的教唆者,应当如何定性呢
应当定性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方式来实现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的意志,缺乏辨别能力,其在教唆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教唆行为的当然延长和必然结果,他实际上只是充当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而教唆者正是利用这种有生命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工具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据此我们可以将其定性为间接正犯。如果教唆者主观上认为该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对其加以唆使,实质上是将他人视若工具进行犯罪的故意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足以诱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应当是间接正犯。
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应当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即首先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出是主犯还是从犯,然后结合未成年人的实行行为对其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应从重处罚。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尚且应当从重处罚而教唆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对其毒害更深,因此也必须从重处罚,才能实现立法精神的协调一致。这在我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六款也有所体现,该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其中便蕴涵着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和间接正犯从重处罚的价值观。
四、对于未成年人所实行的行为虽然超过其主观设定,但只要仍在其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的范围内,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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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前段时间入室盗窃,应该是偷了一条金链子,然后钱的话大概几百块而已,请问盗窃多少算盗窃罪?
[律师回复]
一、盗窃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多次扒窃作案的;
(二)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入户盗窃多次的;
(四)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五)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六)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七)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八)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九)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十)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财物不认定违犯罪的情形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二)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三)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五)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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