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几天决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七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接到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若对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持有异议,则需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并作详细解释说明。由此可见,关于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须在收到提交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几年退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然而,在此期间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案件调查、检控以及审判过程并未因取保候审而停止进行,若在此期间发现在该犯罪行为中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时限已届满之时,应对其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七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接到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若对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持有异议,则需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并作详细解释说明。由此可见,关于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须在收到提交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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