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最全亲子鉴定中心机构地址一览最新(附8所正规机构)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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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亲子鉴定机构有哪些?想做亲子鉴定,可以去当地正规的亲子鉴定中心机构。亲子鉴定分为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隐私亲子鉴定,一般根据鉴定目的选择鉴定类型。在这里小编整理了贵阳8家亲子鉴定机构名单,希望帮助到您。
贵州贵阳最全亲子鉴定中心机构地址一览最新(附8所正规机构)

贵阳亲子鉴定机构有哪些?想做亲子鉴定,可以去当地正规的亲子鉴定中心机构。亲子鉴定分为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隐私亲子鉴定,一般根据鉴定目的选择鉴定类型。在这里小编整理了贵阳8家亲子鉴定机构名单,希望帮助到您。

贵阳亲子鉴定咨询机构  

贵州国权基因  

机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振华科技大厦20楼  

工作时间:8:00至18:00  

业务范围:提供司法亲子鉴定、隐私亲子鉴定、无创胎儿亲子鉴定、旁系亲缘鉴定、个体识别以及其他基因检测等亲子鉴定咨询服务  

服务区域:覆盖贵阳市云岩区、观山湖区、白云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开阳县、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  

机构简介:贵州国权基因亲子鉴定咨询中心拥有一支敬业的客服团队和专业的专家队伍,能够为贵州省内的客户提供全面的专业知识和解答,因此一直享有良好的声誉。其宗旨是普及DNA亲子鉴定的相关知识,帮助公众全面理解DNA的概念、检测的科学性、简便性和实用性。  

贵阳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参考  

2.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见龙路  

3.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银海元隆广场  

4.贵阳市第①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博爱路  

5.贵州华艾瑞法医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  

6.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7.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新添大道  

8.贵州华天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九号贵州医学院科技楼8层A号  

声明:以上贵阳司法鉴定机构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并非所有鉴定机构均提供亲子鉴定服务,请根据机构业务范围及个人实际情况谨慎选择。机构排名不分先后,如存在侵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贵阳正规亲子鉴定中心条件  

1、具备鉴定资质:这是一家正规亲子鉴定中心的基要。  

2、价格合理:正规亲子鉴定中心的价格都比较合理,是有严格的收费区间的。并不会像非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那样随意开价,只为盈利而存在。  

3、具备独立实验室:意义在于开展基因检测活动。  

4、结果精准: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都是准确的,准确率都是高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很少会出现误鉴。  

5、时效性:正规机构都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相应的亲子鉴定报告单,并将亲子鉴定报告单完整的发送到鉴定者的手上,并不会出现什么错误,也不会出现拖延时间的情况。  

贵阳都有哪些情况需要做亲子鉴定  

我们要知道都有哪些情况下我们才需要做亲子鉴定,一般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  

第一种,这种是最常见的一种亲子鉴定的情况,也是我们一般人理解的那种亲子鉴定,就是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比如说听到了什么风言风语,或者是发现一方出轨等情况,这种鉴定一般都是由父亲发起的一种鉴定,毕竟母亲是错不了的,这种鉴定比较简单,只需要提供一下父亲和孩子的样本就可以了。  

第二种,这种也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种鉴定,这种鉴定一般都是用于正式场合的,比如上户口,入学,移|民,司法公证,这种鉴定就会严格很多,必须要被鉴定的本人亲自到场,还需要携带相关的证件、证明、委托函等。  

第三种,这是最近几年兴起的一种高技术鉴定方式,就是给孕期的胎儿的胎儿做亲子鉴定,以前由于技术不发达,采样的要求比较高,对胎儿和母亲还会伴随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不是非必要的情况下一般很少有人做,现在不一样了,只需要抽取母亲的10ml静脉血就可以做了,对母亲和胎儿也没有任何伤害,就是费用有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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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有几家伤残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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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起诉时效一览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一 审
诉讼时效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环境保护法66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民诉101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应在收到状或口头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
6、7条)
申请先于执行
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司法解释169条)
公告送达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
答辩期
国内。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提出上诉,上级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
举证期限
由 双方协商并经认可,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 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依照《证据规定》
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书面申请复议,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 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指定。(证据规定2
5、2
6、2
7、28条)27 条指对人民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一30条)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证据规定4
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
传唤期限
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司法解释227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
5、47条)
罚款、拘留 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申请延期(民诉83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
第八条)。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4
9、161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上诉后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民诉167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
再 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 事人向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 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 200、205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 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
接受抗诉的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
审查再审期限
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
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 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 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 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 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上,第9条)。(民 诉225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民诉227条)
中止执行后期限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讼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 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 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提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讼的,执 行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
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1条)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三次拍卖
第 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 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
7、28条)
执行审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申请上级执行期间
人 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申请执行。(民诉226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不受期限限制
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民诉254条)
劳动仲裁
诉讼时效
劳 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 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审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
9、32条)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仲裁审理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二、时效的起算:
1.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 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 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 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贵州省哪里的伤残鉴定机构比较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一)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四)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我一个朋友最近在工地干活的时候受伤了,不知道在不在工伤赔偿范围内,想咨询一下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律师回复] 工伤赔偿项目待遇标准详细说明
1、医疗费
【要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标准】:实报实销。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要求】:工伤住院期间。
【标准】:不同城市赔偿标准不同。例如海南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标准】:不同城市赔偿标准不同。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
【要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标准】:足额结算费用,实报实销。
5、辅助器具费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标准】: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
【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
【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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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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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丧葬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死亡。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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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养亲属抚恤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死亡。
【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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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死亡。
【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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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能力鉴定费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且通过劳动能力鉴定。
【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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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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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现在是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正在学习聘用合同的相关知识,想来咨询一下,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合同附本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合同附本的相关回答。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聘岗位:门诊工作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 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 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1、自2013年3_月_15_日至2016年3_月_18_日共_3_年。(其中_2013年3 月15日至__2013_年_9_月14_日为试用期)为有期限合同。
2、乙方承诺在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后,在甲方工作不少于5年。。
二、待遇与奖惩
1、试用期月工资:2200 元。
2、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为:2200 元。
3、考虑到医疗风险及工作的持续、稳定,每月工资扣除50元作为保证金,至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后双方交接无异议一次退还。
4、试用期与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中均包含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具体手续乙方自行办理。
5、聘用期享受所在部门(科室)相应职称奖金,具体数额科室根据工作表现在本院连续工作时间长短自定,报院财务备案。
6、正式聘用期内劳保、值班及加班补贴与正式职工相同。
7、聘用期内对医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因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质量考核等情况而出现的奖惩时,等同于本院职工标准实施奖罚。
三、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积极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用品,由具体聘用部门负责安排。
2、及时按相关标准向乙方兑现工资及奖惩资金。
3、试用期根据工作表现可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聘用期内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为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同时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于解聘之后30天内将应支付给乙方的工资等费用兑现。
4、对相关技术工作,依法要求相应资格证及其他证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并备查,同时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具体手续(医生、技师由医务科,护士由护理部,其他人员由院办公室协助指导)。
5、聘用期内如乙方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能力强,或对本院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符合 用人调入标准,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考虑办理调动手续。
四、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试用期内乙方可根据情况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作好各方面交接工作。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准辞职,无故提出辞职者,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各项交接工作,交接后30日内领取相应工资等报酬,但保证金不再退还。
2、试用过程中有意继续聘用者,须在试用期积极办理好各种变更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聘用期工作的开展。
3、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必要的值班、加班等工作不得无理拒绝。
4、工作时间同本院在职职工,除法定的节假日之外,不再享受其他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休息的,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本院请假制度办理,根据具体时间扣除相应工资。未经同意自行休息者,7天以内按旷工对待,超过7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聘,当月工资奖金及全部保证金等均扣除。
5、不得将甲方的技术资料、病历文件和其他技术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否则扣除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及其他关系,并保证这些关系不会影响其在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
7、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工作用品带回家使用,或未经甲方同意将其转借、馈赠及移交他人。
8、乙方因违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等情况导致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者,乙方承担相应后果,必要时甲方单方面解聘,扣除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
此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违约,违约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并对乙方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无丙方时则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始)。
2、合同终止于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之日,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壹月内办理,过期补签者不计入连续聘用期限。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具体部门、乙方,甲方人事处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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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哪里有做伤残鉴定的机构?在哪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一)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四)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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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视居住的执行机构是哪个?
根据修改后刑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机构是公安机关,诸如患病不能自理,或者是正在怀孕期间的妇女等才可以执行监视居住,此类公民虽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但是由于其目前的状态的特殊性,故此一般无需其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就会赋予其一定的人身自由的,但是同时也会监视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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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个朋友在一家专业机构应聘成功,现准备签合同,急求一份拟执业机构聘用合同附本范文,以供参考
[律师回复]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聘岗位:门诊工作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 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 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1、自2013年3_月_15_日至2016年3_月_18_日共_3_年。(其中_2013年3 月15日至__2013_年_9_月14_日为试用期)为有期限合同。
2、乙方承诺在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后,在甲方工作不少于5年。。
二、待遇与奖惩
1、试用期月工资:2200 元。
2、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为:2200 元。
3、考虑到医疗风险及工作的持续、稳定,每月工资扣除50元作为保证金,至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后双方交接无异议一次退还。
4、试用期与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中均包含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具体手续乙方自行办理。
5、聘用期享受所在部门(科室)相应职称奖金,具体数额科室根据工作表现在本院连续工作时间长短自定,报院财务备案。
6、正式聘用期内劳保、值班及加班补贴与正式职工相同。
7、聘用期内对医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因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质量考核等情况而出现的奖惩时,等同于本院职工标准实施奖罚。
三、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积极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用品,由具体聘用部门负责安排。
2、及时按相关标准向乙方兑现工资及奖惩资金。
3、试用期根据工作表现可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聘用期内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为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同时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于解聘之后30天内将应支付给乙方的工资等费用兑现。
4、对相关技术工作,依法要求相应资格证及其他证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并备查,同时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具体手续(医生、技师由医务科,护士由护理部,其他人员由院办公室协助指导)。
5、聘用期内如乙方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能力强,或对本院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符合 用人调入标准,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考虑办理调动手续。
四、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试用期内乙方可根据情况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作好各方面交接工作。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准辞职,无故提出辞职者,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各项交接工作,交接后30日内领取相应工资等报酬,但保证金不再退还。
2、试用过程中有意继续聘用者,须在试用期积极办理好各种变更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聘用期工作的开展。
3、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必要的值班、加班等工作不得无理拒绝。
4、工作时间同本院在职职工,除法定的节假日之外,不再享受其他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休息的,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本院请假制度办理,根据具体时间扣除相应工资。未经同意自行休息者,7天以内按旷工对待,超过7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聘,当月工资奖金及全部保证金等均扣除。
5、不得将甲方的技术资料、病历文件和其他技术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否则扣除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及其他关系,并保证这些关系不会影响其在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
7、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工作用品带回家使用,或未经甲方同意将其转借、馈赠及移交他人。
8、乙方因违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等情况导致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者,乙方承担相应后果,必要时甲方单方面解聘,扣除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
此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违约,违约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并对乙方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无丙方时则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始)。
2、合同终止于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之日,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壹月内办理,过期补签者不计入连续聘用期限。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具体部门、乙方,甲方人事处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以上是一份拟执业机构聘用合同附本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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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一)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四)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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