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凡无充分理由而未能亲自出席法庭提供证言的证人,法庭有权强制令其出庭,但仅限于被告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等特定家庭成员范畴。这一规定表明,在涉及强奸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若被告的亲属(如配偶、父母及子女)获知将作为证人出席法庭,他们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出庭,且法庭不得强行要求其必须到场。然而,若这些亲属决定出庭并作为证人,则须承担相应的作证责任。反之,若亲属未曾合理辩解便不愿出庭提供证据,法院可对其进行适当警告甚至拘留处罚,期限不超过十日,且需经院长批准方可执行。对于此类拘留决定,相关亲属如有异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强奸罪开庭会通知受害人吗
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判决对被告人为强奸罪名的裁决结果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知被害方。该法律明确指出,当人民法院确定了庭审日期之后,应将具体的开庭时间及地点告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传唤当事人到场,并通知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相关人员出席。传票和通知书应在开庭前至少三天送达给上述人员。对于需要进行公开审判的案件,则需在开庭前三天提前公布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以及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凡无充分理由而未能亲自出席法庭提供证言的证人,法庭有权强制令其出庭,但仅限于被告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等特定家庭成员范畴。这一规定表明,在涉及强奸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若被告的亲属(如配偶、父母及子女)获知将作为证人出席法庭,他们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出庭,且法庭不得强行要求其必须到场。然而,若这些亲属决定出庭并作为证人,则须承担相应的作证责任。反之,若亲属未曾合理辩解便不愿出庭提供证据,法院可对其进行适当警告甚至拘留处罚,期限不超过十日,且需经院长批准方可执行。对于此类拘留决定,相关亲属如有异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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