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分红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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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股息分配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须有充足的盈利可供分配;其次,股东大会需依法和章程作出有效分红决策;最后,若公司未执行分红决议,股东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决议,及时分配股息。确保公司运营合规,维护股东权益。
法定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分红吗

一、法定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分红吗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进行股息分配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公司必须拥有足够的可供分配的盈利作为基础;

其次,公司的股东大会需要就该问题达成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要求的有效决策;

第三,当公司已经达成了分红决定而未按照决定执行时,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有效决议,并及时将股息分配给各个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法定盈余公积可以分红吗

法定盈余公积具备派发股息的功能。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企业在某年度未能实现盈利,那么便无法进行股利分配。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当企业为了维持其股票的良好声誉时,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后,在已经运用盈余公积金填补了亏损的基础上,可用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来使用盈余公积金进行股利分配。在实施股利分配之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应确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九条

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进行股息分配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公司必须拥有足够的可供分配的盈利作为基础;

其次,公司的股东大会需要就该问题达成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的有效决策;

第三,当公司已经达成了分红决定而未按照决定执行时,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有效决议,并及时将股息分配给各个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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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分红按照任意盈余公积的比例分配吗?
公司股东分红按照任意盈余公积的比例分配,任意公积金是相对于法定的公积金而言的,只要各位股东确定的任何公积金的比例不超过法律的规定,此时公司的分红法院等司法机关是不会干涉的。公司若是不分红,必须要向各位股东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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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该怎么确定盈余公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确定盈余公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⑴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企业积累资金,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本科目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等增减变动情况。
⑵本科目应当分别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⑶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②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③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④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⑤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⑷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
案例:
[例1]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4000000元,甲、乙、丙分别出资500000元、2000000元和1500000元。为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A公司按原出资比例将盈余公积1000000元转增资本。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盈余公积 1000000
贷:实收资本——甲 125000
——乙 500000
——丙 375000
[例2]甲公司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200000元,任意盈余公积200000元,当年实现税后利润为1800000元,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500000元。
甲公司现有股东情况如下:A公司占25%,B公司占30%,C公司占10%,D公司占5%,其他占30%.20×8年5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任意盈余公积400 000元转增资本,并已办妥转增手续。
2008年度甲公司发生亏损350000元。
要求:(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的核算写明明细科目)
(1)根据以上资料,编制20×7年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2)编制甲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
(3)编制20×8年末结转亏损的会计分录。
⑴2007年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借:本年利润 18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0000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80000
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60000
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500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80000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360000
应付股利 50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4000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80000
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60000
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500000
⑵借: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400000
贷:股本 400000
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0000
贷:本年利润  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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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要减去法定盈余公积,剩余股利政策下发放现金股利为什么不减去盈余公积
[律师回复]
一、原因:
1、剩余股利政策只分配当期利润,不分配以前的利润。股东权益包含盈余公积,因此在股东权益的增加额中,已经包含了盈余公积的提取数,故不用再减去。
2、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在计算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二、法定盈余公积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转增时所留存的该科目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扩展资料:基本步骤剩余股利政策的决策步骤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投资计划确定公司的最佳资本预算;
(二)根据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及最佳资本预算预计公司资金需求中所需要的权益资本数额;
(三)尽可能用留存收益来满足资金需求中所需增加的股东权益数额;
(四)留存收益在满足公司股东权益增加需求后,如果有剩余再用来发放股利。优缺点及适用性优点留存收益优先保证再投资的需要,从而有助于降低再投资的资金成本,保持最佳的资本结构,实现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缺点如果完全遵照执行剩余股利政策,股利发放额就会每年随投资机会和盈利水平的波动而波动。即使在盈利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股利也将与投资机会的多寡呈反方向变动:投资机会越多,股利越少;反之,投资机会越少,股利发放越多。而在投资机会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则股利发放额将因公司每年盈利的波动而同方向波动。剩余股利政策不利于投资者安排收入与支出,也不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适用性剩余股利政策一般适用于公司初创阶段。注: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经取消,改为任意公积金的内容。公司法167条3款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用途: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任意盈余公积用途:如上,也可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
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一般是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一般是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备注】1;
7、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种情形提取额度为部分存储余额: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4、在国外或者港。3。
5、第三套住房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8种情形提取额度为全部存储余额:
1、退休、租房提取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6;2,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户籍迁出本市;
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台地区定居;
5、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建造、澳;
3、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
2、用于其它住房消费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4、建造;
3、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4。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企业合并要抵销盈余公积需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合并要抵销盈余公积需要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和盈余公积的抵销与调整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上应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先调整为权益法,然后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抵销。那么,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时,是否需要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的金额呢?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上采用成本法,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并没有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地确认,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进行了全额抵销,这意味着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全部转入了合并未分配利润中。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仍然需要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出发,前面的分析指出,子公司盈余公积的抵销不是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已对确认的投资收益计提了相应的盈余公积,而是因为从经济主体的角度看,子公司被视为一个分支机构或分部,不应存在所有者权益项目。因此,子公司盈余公积的抵销同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无关。事实上,将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全部作为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从经济主体角度看并无不妥,因为母公司可以随时通过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来实现子公司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即使这样,仍应该考虑如下两个问题:
1.公司法是否认可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并在此基础上计提盈余公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直接涉及这个问题,但公司法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显然,这个问题实际上取决于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准则规定,公司应当根据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或基于合并净利润来计提盈余公积,那么调整为权益法时,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就是恰当的。不过,根据经济主体的合并净利润来计提盈余公积,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只规范法律主体,不规范经济主体。由于权益法本质上也是从经济主体的角度出发的,因此母公司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出发,根据成本法下的来自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来计提盈余公积可能最能体现公司法的意图。
2.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既可以在成本法下直接编制,也可以先调整为权益法然后再编制。调整为权益法时,如果根据调整的投资收益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而在成本法下直接编制不作类似的调整,将导致两者编制的结果不完全一样,这可能会导致仅仅因为合并方法或程序不同而使合并财务报表存在差异,而差异主要表现为盈余公积的计提上(除非成本法下直接编制时根据合并净利润对盈余公积进行调整)。当个别财务报表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不同合并方法和程序如下表所示。
二、子公司盈余公积的抵销
子公司盈余公积是否需要抵销,需要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和盈余公积的属性进行分析。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在于反映和报告在共同控制之下的一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总括情况,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对该经济主体的会计信息需求。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质量要求。而盈余公积,特别是法定盈余公积,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概念,是针对法律主体而言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净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也是一个中国特色的概念,因为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统一强制要求公司根据税后净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以限制股东对留存收益的分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留存收益都是可供分配的利润。比如,在,许多州对公司留存收益的分配都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使没有这些法律上的限制性规定,企业同利益相关方,如债权人签订的契约,也可能对留存收益的分配做出限制。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强调经济主体,而非法律主体,在会计处理上需要突破法律主体的框架。从经济主体的角度看,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应当视为由一个拥有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或分部的单一主体所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子公司应视同为一个分支机构或分部,因而不应存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盈余公积等属于法律主体概念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自然应将其全额抵销,或者更准确地说,应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应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份额抵销,将应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份额转作少数股东权益。
在2020年新会计准则执行前,我国相关规范要求对已抵销的盈余公积按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恢复,即对应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子公司盈余公积不进行抵销,以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并使得合并未分配利润真实反映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这种在经济主体中同时强调法律主体的做法使得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并没有真正体现其编制目的,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样,由于合并财务报表通常不具有利润分配功能,因此,使合并未分配利润真实反映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并不能构成盈余公积不抵销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因为恢复盈余公积时不仅需要恢复子公司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而且需要恢复子公司以前年度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并相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从集团的角度看,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实际上相当于对子公司的净利润计提了两次盈余公积,从而导致年初合并未分配利润可能出现巨额赤字,使报表使用者误以为集团以前年度有巨额未弥补亏损,或存在超额分配利润的情况,从而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因此,新会计准则讲解明确指出,已抵销的盈余公积不应恢复。
三、调整与抵销分录和盈余公积的抵销与调整
在购买法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将购买日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并以此为基础来计算合并净利润。编制调整分录涉及损益时,是否需要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呢?比如,在购买日,子公司存在一项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该资产尚可使用20年,不考虑净残值。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每年需要调增管理费用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相应地调减盈余公积呢?这仍然需要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和盈余公积的属性进行分析。调整分录是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从经济主体的角度考虑而编制的,而盈余公积则是从法律主体的角度考虑来计提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需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考虑。由于调整分录的结果既不会反映在母公司的报表上,也不会反映在子公司的报表上,而只反映在合并工作底稿上,因此对调整的损益计提盈余公积同样缺乏法律依据。特别是,这种调整并不能提高合并财务报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同理,可对抵销分录作类似的分析。
四、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中盈余公积的抵销与调整
由于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编制的,上年编制合并抵销分录的抵销结果并没有反映在母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因此,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首先对年初的未分配利润等报表项目进行调整。通常,上年调整和抵销分录中涉及损益和利润分配事项的,均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问题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时是否应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这需要结合上年调整和抵销结果进行考虑。因为本年对年初未分配利润及相应项目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使根据本年个别财务报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年初数同上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年末数一致(假定不考虑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因此,如果上年编制调整和抵销分录时,没有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那么本年对年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时,自然不应对盈余公积进行调整。根据前述分析可知,调整和抵销分录是从经济主体的角度来编制的,而盈余公积属于法律主体概念,编制调整和抵销分录涉及损益的,无需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因此,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时无需对盈余公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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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盈余公积怎么用?
1、用于弥补亏损。2、转增资本。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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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盈余管理中应该怎么进行现实性选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居主导地位,认为盈余管理是一种会计造假,是一种误导报表使用者的欺诈行为,因而主张将其消除;另一种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公司在会计准则或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有选择会计政策和变更会计估计的自由时,运用各种手段作用于对外财务报告,以获得其自身效用最大化或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披露管理行为。笔者认为将盈余管理视为投机行为一味抨击是不可取的。本文即从盈余管理概念、现状与价值等角度分析盈余管理的实质特征,主张理性科学地对待盈余管理,并引导公司企业的盈余管理活动走向规范。
一、盈余管理的现状研究与价值分析
盈余管理是指公司有选择会计政策的自由时,选择使其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盈余管理是借助于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完成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多计或少计收益,少计或多计费用与成本,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即将公司的财务报表从其应有状态转换为编表者所期望呈报的结果,以满足编表者或部分人的利益需要。盈余管理的结果将会使公司的真实状况不能全部反映在对外呈报的财务报表中,这必将会使广大的外部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的判断发生错误,从而做出非最优甚至错误的决策。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盈余管理是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的。但盈余管理不同于会计造假。盈余管理是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是以会计政策的选择为手段来实现的,是合规合法的。盈余管理并不增加或减少公司实际的盈余,但会影响实际盈余在不同的会计期内的反映和分布。它影响的是会计数据,尤其是会计报表中的盈余,而不是公司的实际盈余。会计造假是一种短期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歪曲公司的财务状况,无中生有,随意改变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断章取义,取其所需是会计造假的典型手段。可归纳出盈余管理的三个基本特征:盈余管理的主体是公司的管理当局;在盈余管理过程中,管理当局是有目的、有意图的;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是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盈余管理的弊端
盈余管理的弊端十分明显。
首先,降低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公司管理当局通过内部人控制的便利条件对会计信息按照其管理目标的需要进行改造,使其披露的会计信息往往缺乏充分性、真实性,从而使整个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对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失去了有效性。
其次,对公司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投资者和债权人发现企业进行了对他们不利的盈利管理,就会对公司管理当局的道德和履行责任与义务的能力失去信任,导致资本市场和借贷市场失灵,不仅使管理当局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给公司以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即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
最后,盈余管理会损害投资者、债权人与国家的利益。由于盈余管理主要来自公司管理当局的经济利益驱动,而管理当局的经济利益与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的利益又存在不一致性,在许多情况下,盈余管理的存在会促使管理当局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三、治理不当盈余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设。盈余管理是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允许范围内对财务报告有目的的干预。因此,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是缩小盈余管理空间的有效途径。应加快制订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特别是目前问题较多的企业合并、合并报表准则等,尽量避免会计处理中的无法可依现象。同时,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方法、披露时间、格式范例等予以明确的规定,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二,健全外部监督机制。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还应将那些重组过程中预提了费用、进行巨额冲销的公司,列入重点核查范围。发现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加大惩罚力度,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审计监控。通过审计,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降低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概率。对企业盈余管理的治理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证券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必须携手采取有效措施,共同防范盈余管理的滥用,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三,建立职业道德评价标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盈余管理行为与公司管理当局的道德水平及道德评价标准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需要建立适当的道德评价标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弘扬正气。对道德评价结果应使用示范道德榜样、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使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置于公司内部和社会公众的督导之下。

四,减少地方政府保护行为。许多地方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行政色彩过浓,特别是地方政府不恰当地规避会计法规,造成会计运作上的混乱。如有的地方政府允许上市公司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将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或允许公司递延各种损失,为公司高估利润开绿灯等,严重干扰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执行。因此,对目前许多地方保护行为,需要加大会计法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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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可以分配给股东吗
在法律框架内,公司盈余公积可以分配给股东。但若企业未盈利,按法律规定和经营原则,不宜分配股息。 然而,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维护市场声誉,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下,即使无利润可分,也有权使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此举需确保遵守相关法规,并慎重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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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公司每年的盈余积金是可以转化为注册资金的,但是转化时不仅需要得到大多数股东的同意,并且盈余公积金的转化不得超过既定的比例,由于此时一定会使得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加,故此盈余公积金的转化一把都是比较顺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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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公司法盈余公积?
我们在了解过国家对于公司的相关办法以及规定之后,也就意味着应该要进一步了解,对于公司的盈余公积,那么应该如何确定公司的盈余公积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按照公司的具体盈利数额来确定,详情来看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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