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了副卡是否违法
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为其开通副卡属明确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同样,任何涉及出售或购买公民私人手机号码等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皆被视为严重的刑事罪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活动不仅涵盖了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还包括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网络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在进行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公正的原则,坚决避免越过法律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电信诈骗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是由于此类行为并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特定案件中,若被证实存在协助诈骗行为的确凿证据,仍可基于其严重性而被认定为犯罪,并面临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以下是关于"帮信罪"具体的量刑标准:
1)在支付结算环节涉及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
2)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资金支持超过五万元人民币者;
3)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
4)对多于三名被害人进行帮助行为者;
5)两年内曾经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遭受过行政处罚,然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活动造成极为严重后果者;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达到或超过五种(或五张)以上者;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达到或超过二十种以上者;
9)其他具有严重情节者。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为其开通副卡属明确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同样,任何涉及出售或购买公民私人手机号码等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皆被视为严重的刑事罪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活动不仅涵盖了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还包括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网络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在进行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公正的原则,坚决避免越过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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