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能结婚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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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能,没离婚的情况下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或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否则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能结婚吗

一、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能结婚

不能,没离婚的情况下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或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否则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夫妻一方不能自理能离婚吗

在面临一项夫妻中的一方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决定离婚事宜。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既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诉讼来实现离婚,也能考虑采用协议离婚的途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选择采用协议离婚,必须确保双方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若是其中某一方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就不得不采取诉讼离婚这唯一可行的手段了。若存在一方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自理的情况,且在离婚过程中该人士的基本生活条件受到影响,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则应承担起相对应的援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能,没离婚的情况下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或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否则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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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结婚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结婚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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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分割夫妻的财产吗
[律师回复]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增值的收益,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其可否分割的关键。
一、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作买卖,投资入股当股东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红利,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现在很多年轻人喜欢投资,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其中间接投资表现得比较隐蔽,其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关联,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
二、对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所得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权利人,例如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而婚后房屋出租取得的资金,则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例如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原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价值的取得始于婚前,财产的性质没有变,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针对婚前一方财产的增值问题,还要看具体情况: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其追加了投资。例如股票,如果有,追加部分以及整个股票账户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夫妻其中一人去世,另一方能否单独去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份额的归属是吗
[律师回复] 按照我们国家《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被继承人对于其遗产继承有遗嘱,则按遗嘱执行。共同财产。也就是,父亲去世时,这套房产的一半是父亲的遗产,另一半属于母亲所有。按照您说的情况和《继承法》的规定,父亲遗产的法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亲的父母、母亲和“子女4人”。如果父亲对自己的遗产如何继承没有遗嘱,父亲的父母已经去世,那么父亲的遗产应由母亲和“子女4人”平分继承,也就是,母亲和“子女4人”每人继承父亲遗产的五分之一,即整套房产的十分之一。在继承遗产以后,母亲拥有整套房产的五分之三,“子女4人”每人拥有整套套房产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母亲不同意,“子女4人”根本不能对此房做出任何出租、出售等处置。母亲既然拥有此房五分之三的产权,在此房出租的情况下,也就有权支配五分之三的出租收益,如果再加上“与母亲同住的一个儿子”所拥有的十分之一产权,只要母亲同意,此房百分之七十的出租收益给“与母亲同住的一个儿子”毫无问题。在我看来,其余三位子女如果为了每人十分之一的出租收益,完全置亲情于不顾,与自己的母亲和自己的一位亲兄弟争,实在没有必要。建议,可以按法律规定办理继承手续,即更改房产证,将母亲和“子女4人”登记为产权所有人或共有人,并在房产证上注明每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百分比。但房子的出租收益仍按母亲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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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欠债另方房产能冻结吗
根据你的描述,我为你改写的内容如下: 一般来说,结婚前的债务属于个人责任,不会直接冻结配偶的财产。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双方协商将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或者一方为对方的婚前债务提供担保,那么配偶的财产可能会面临被冻结的风险。这两种行为都可能导致个人财产界限变得模糊,从而影响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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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如果一对夫妻,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用另一方的身份证去办理贷款,另一方对自带贷款的产生和用途都不知情,如果夫妻双方离婚,那么夫妻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这笔债务,
[律师回复]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1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不同情形:
1、一方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的出台,有着特殊经济背景下,对实务中增多的夫妻串通转移财产的,逃避债务的行为的规制。实践中由于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的裁判规则的不同,受案的一方因存在举证的困难,就直接依据二十四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将可能涉及到非法债务或者恶意串通的债务加之到未举债的一方。甚至一些地方法院直接在执行阶段适用这条,未经审判直接将乙方作为被执行人,这其实是一种对当事人诉权和抗辩权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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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担连带债务,另一方有权向夫妻追偿吗
[律师回复] 案情: 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 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 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 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 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 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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