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法律条文,女婿并无赡养岳父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范了成年子女应在父母年迈且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水平极度困苦时履行赡养的伦理责任,但是对于女婿是否有同样的义务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女婿未尽到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并非违法行为。
然而,若已故妻子的丈夫在其配偶去世后,能够承担起对岳父母主要赡养责任的,在法律层面上,他有权继承岳父母所遗留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现有法律条文,女婿并无赡养岳父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范了成年子女应在父母年迈且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水平极度困苦时履行赡养的伦理责任,但是对于女婿是否有同样的义务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女婿未尽到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并非违法行为。
然而,若已故妻子的丈夫在其配偶去世后,能够承担起对岳父母主要赡养责任的,在法律层面上,他有权继承岳父母所遗留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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