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政府秉持着尊重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态度,然而为了确保市场正常运营秩序不受破坏,特此明文规定下述四类被视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行为类型:
首先,民间借贷行为会涉及非法集资的情况;
其次,在借款发生前,如果借款人已经获悉或理应知晓出借人以违反金融公共秩序为代价进行投资牟取暴利的事情;
再者,出借人事先已知晓或应当预见到借款人可能将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如果借款目的与社会公共道德、伦理严重不符,比如涉及到因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产生的分手费用、因寻求吸引他人帮助而给予的利益报酬、因参与赌博活动而不得不承担的债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哪些民间借款合同无效了
针对下列六种情况的民间借贷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判定为无效:
首先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再进行转贷的行为;
其次,将采取向其他盈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员工集资以及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手段所获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的行为;
第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方,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提供借款的行为;
第四,出借方在事先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借款人借款用途涉及到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继续提供借款的行为;
最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以及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我国政府秉持着尊重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态度,然而为了确保市场正常运营秩序不受破坏,特此明文规定下述四类被视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行为类型:
首先,民间借贷行为会涉及非法集资的情况;
其次,在借款发生前,如果借款人已经获悉或理应知晓出借人以违反金融公共秩序为代价进行投资牟取暴利的事情;
再者,出借人事先已知晓或应当预见到借款人可能将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如果借款目的与社会公共道德、伦理严重不符,比如涉及到因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产生的分手费用、因寻求吸引他人帮助而给予的利益报酬、因参与赌博活动而不得不承担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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