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时,通常会考虑多个因素来判断孩子应该归属于哪方监护。
优先考虑的因素包括孩子的意愿和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在做出这样的决定之前,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仔细评估:
1.如果子女还未达到两岁,那么通常会倾向于将其交给母亲进行抚养。
这个时候,母亲的陪伴将对孩子的身心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2.当孩子已经年满并超过两周岁,那么首要任务是让父母双方达成抚养协议。
如果缺乏协议支持,法院将会依据最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确定孩子的最终归属。
3.当孩子已经年满并超过八周岁时,法院将会参考孩子自己的真实想法,尊重其意愿。
这其实也是培养孩子独立思考能力和尊重他人看法的方式之一。
即便孩子在离婚后并没有跟随某一方共同生活,他们仍然被视为父母双方的亲生骨肉,享有得到来自父母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基本权益。
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情关系也随之结束了,相反,这种亲情联系可能需要更加细心地维护和加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时孩子20岁了怎么判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明确规范,若子女在父母办理离婚手续之际年满十八周岁(即为法律意义上之成年人),则其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若子女在父母离婚之时恰逢二十岁,依循法理原则,其父母在大多数情形下无需对子女继续提供抚养。
然而,若子女虽已达成年年龄,然仍需父母经济援助或日常生活协助,如正值接受高等教育阶段等,父母双方可就相关费用负担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选择诉诸司法途径,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考量子女实际需求、父母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以决定是否支持父母提出的抚养费请求,并据此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当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时,通常会考虑多个因素来判断孩子应该归属于哪方监护。
优先考虑的因素包括孩子的意愿和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在做出这样的决定之前,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仔细评估:
1.如果子女还未达到两岁,那么通常会倾向于将其交给母亲进行抚养。
这个时候,母亲的陪伴将对孩子的身心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2.当孩子已经年满并超过两周岁,那么首要任务是让父母双方达成抚养协议。
如果缺乏协议支持,法院将会依据最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确定孩子的最终归属。
3.当孩子已经年满并超过八周岁时,法院将会参考孩子自己的真实想法,尊重其意愿。
这其实也是培养孩子独立思考能力和尊重他人看法的方式之一。
即便孩子在离婚后并没有跟随某一方共同生活,他们仍然被视为父母双方的亲生骨肉,享有得到来自父母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基本权益。
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情关系也随之结束了,相反,这种亲情联系可能需要更加细心地维护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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