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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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可能导致驾照吊销和刑法严惩,包括拘役和罚金。考量因素包括醉酒程度、车辆条件、行驶环境、速度及是否致人伤害。轻微违法不构成犯罪。若涉及交通事故、高/城快速路驾驶、营运车辆违规、逃避检查或有前科等,将从重处罚。建议您积极面对司法程序,展现悔过,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醉酒驾驶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一、醉酒驾驶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若您不幸涉嫌危险驾驶罪,其意义不仅在于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且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拘役罚金等严厉之处罚

面对此种状况,请务必理性对待,我们应该对您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及是否造成现实伤害等要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从而为您确定适当的罪名量刑

如果您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害于社会公共利益,我们不会认定为犯罪,因此也无需给予刑罚

然而,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只要符合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就必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严格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1)引发了交通事故,并且您是全责或主要责任人,又或是在发生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您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的;

(4)您所驾驶的营运机动车上搭载着乘客;

(5)存在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之行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还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的行为的;

(6)回避公安机关依法的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经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接受过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加重处罚的特殊情形。

在此,我们衷心期望您能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展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一同努力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是刑事拘留

根据法律规定,醉驾属于刑事拘留范畴。当驾驶员因酒精中毒而影响到驾驶能力的时候,应当立即停止驾车,并且吊销其驾照,五年内都不能再次获得驾照,如果经过审判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的话,将会面临着拘役以及罚款等处罚措施;而对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的情况来说,法律规定同样会吊销驾照,十年之内都无法再次获得驾照,而且终身都不允许再驾驶营运车辆,如果经过审判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的话,将会面临着拘役以及罚款等处罚措施。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面临着拘役以及罚款等处罚措施: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而言,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话,也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存在以上两种行为,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若您不幸涉嫌危险驾驶罪,其意义不仅在于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且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拘役和罚金等严厉之处罚。

面对此种状况,请务必理性对待,我们应该对您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及是否造成现实伤害等要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从而为您确定适当的罪名与量刑。

如果您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害于社会公共利益,我们不会认定为犯罪,因此也无需给予刑罚。

然而,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只要符合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就必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严格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1)引发了交通事故,并且您是全责或主要责任人,又或是在发生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您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的;

(4)您所驾驶的营运机动车上搭载着乘客;

(5)存在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之行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还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6)回避公安机关依法的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经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接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加重处罚的特殊情形。

在此,我们衷心期望您能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展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一同努力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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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依据。
目前,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B2-)(以下简称B2-),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方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虽然可以折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认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过程制作调查笔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收集证人证言。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查时当场饮酒的,可以其饮酒之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醉酒的界定标准。
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是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条件。从国外来看,醉酒状态的判断采用的是司法确定标准,并处于不断修正之中。例如,德国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有相对不能和绝对不能两个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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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实践中对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B2-。根据B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100,小于80100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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