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份额如何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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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有遗嘱,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顺序来继承平分房产份额。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配偶都是该房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房屋继承份额要根据继承顺序来分配。
房产继承份额如何分配

一、房产继承份额如何分配

如果有遗嘱,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顺序来继承平分房产份额。

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配偶都是该房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因此,房屋继承份额要根据继承顺序来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房产继承份额是如何确定的

在房地产继承份额的确定过程中,以下几个原则应该得到充分重视:

第一,份额平等原则,即指在同等继承人身份的情况下,他们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保持基本平衡;

其次,养老育幼原则,这是指对于身处生活困境,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经济依赖度较高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阶段,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和照顾;

再次,权利义务统一原则,这意味着在遗产分配过程中,那些为家庭付出更多贡献,承担更多责任的继承人,应当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

最后,适当照顾原则,这是指对于那些在继承人之外,需要依靠被继承人抚养,自身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群,或者是在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提供了较多帮助和支持的人群,在遗产分配阶段,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优待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有遗嘱,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顺序来继承平分房产份额。

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配偶都是该房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因此,房屋继承份额要根据继承顺序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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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子女继承份额具体规定,长子长孙继承份额有具体规定吗,不尽赡养义务继承份额受影响吗?
[律师回复]
1、法律对于继承的份额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应当平均分割遗产。当然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遗嘱上写明继承的份额。
2、法律规定,孙子是没有继承权的,除非发生代为继承的情况。
3、不尽赡养义务虽然不会使其丧失继承权,但是在继承的时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4、法律依据:

1)《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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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法定继承份额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确定法定继承份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确定法定继承份额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份额规定: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二、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谁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1)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1)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2)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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