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要怎么办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二、申请复核;
三、向检察院投诉;
四、拒绝自诉;
五、到法院直接起诉。
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
若您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关于行政复议,您有两种选择途径:在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60日之内,您既可以直接向做出该项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亦可将申请递交至上一级公安机关直至省级公安机关。至于提起行政诉讼,最迟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您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注意,以上所述的法律时效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可能因国家、地区及相关法规规定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二、申请复核;
三、向检察院投诉;
四、拒绝自诉;
五、到法院直接起诉。
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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