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及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法则规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是被害人因其人身权利遭到犯罪行为的侵犯或财物遭犯罪分子恶意摧毁导致遭受了实质性的物质损失;
其次是国家财产与集体财产因此类情况而承受了损失。
针对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若其人身权利遭受犯罪侵犯或财物遭到不法分子的肆意损毁,为了弥补自身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则有资格在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倘若被害人不幸离世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他/她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享有同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由于这种情况并不涉及精神损害,所以针对因为受到犯罪侵犯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独立的民事诉讼中有关精神损失赔偿的需求,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均不会予以受理。
此外,如果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尽管受损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当人民检察院在此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时,作为司法机构,他们会接受并处理此请求。
在这些案件中,获悉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需要被认定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刑事被告人和那些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却参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其他相关人员;
其次,是刑事被告的监护人;
再者,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也是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负责赔偿的一员;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在审判结束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也属于此类范畴;
最后,那些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在此列。
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亲友愿意代替其进行经济赔偿的情形,只要情节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得到认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人民法院审理合并了民事责任纠纷的刑事案件时,并不会对诉讼者收取诉讼费用。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在刑事案件进行期间同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依照对应法规的规定,这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案件受理费。
然而,若当事人未在刑事流程中提出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再行以民事部分为主导提起诉讼,那么此时即需严格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法则规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是被害人因其人身权利遭到犯罪行为的侵犯或财物遭犯罪分子恶意摧毁导致遭受了实质性的物质损失;
其次是国家财产与集体财产因此类情况而承受了损失。
针对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若其人身权利遭受犯罪侵犯或财物遭到不法分子的肆意损毁,为了弥补自身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则有资格在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倘若被害人不幸离世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他/她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享有同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由于这种情况并不涉及精神损害,所以针对因为受到犯罪侵犯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独立的民事诉讼中有关精神损失赔偿的需求,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均不会予以受理。
此外,如果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尽管受损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当人民检察院在此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时,作为司法机构,他们会接受并处理此请求。
在这些案件中,获悉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需要被认定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刑事被告人和那些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却参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其他相关人员;
其次,是刑事被告的监护人;
再者,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也是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负责赔偿的一员;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在审判结束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也属于此类范畴;
最后,那些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在此列。
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亲友愿意代替其进行经济赔偿的情形,只要情节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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