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纠纷起诉期限是多久
具体说来,此类期限是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以及相关责任方之日开始算起的。
然而,如果自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已经超出了二十年的时间,那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无法对这类案件提供司法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若存在特殊情况,当事人仍可通过提交相应申请等手段,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长诉讼时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出现以下障碍,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将会自动中止:
(一)不可抗力因素的客观存在;
(二)权利人自身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获得法定代理人援助;
(三)法定代理人不幸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交付代理权;
(五)权利人为他人所控制无法行使请求权;
以及(六)其他导致权利人丧失请求权行使机会的障碍。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之日重新开始计算,一旦达到六个月的最短限制,诉讼时效便会到期。
此外,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还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诉讼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相关责任方提出履行请求;
(二)责任方同意履行特定的义务;
以及(四)涉及到提起诉讼或参与仲裁的其他类似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以下几项请求权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一)要求暂停正在进行的侵犯行为、清除阻碍或者解除潜在风险的请求;
以及(四)按照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纠纷起诉开庭流程
一、民事法庭程序详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启动开庭
1、在正式展开法庭审理进程前,书记员将首先核查原告、被告、第三方等相关诉讼参与者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已悉数到场。随后,他将向审判长汇报相关情况,并同时宣读法庭纪律,强调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需要严格遵守。
2、审判长接下来会声明开庭。
3、之后,书记员会进行身份核实环节,明确确认双方当事人(包含第三方)及其委任的代理人(如律师)的具体身份。
4、待核实身份无误后,审判长将会询问当事人对于出庭的人员身份是否存在任何异议,同时也将公开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详细名单。
5、
最后,审判长会向当事人阐述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拒绝书记员的回避要求。
(二)开展法庭调查
1、在确认了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后,程序将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此时,原告将有机会向法庭陈述其冠以何种形式提出的诉讼请求、支持这些请求的事实与理由,紧接着被告亦有同样机会进行抗辩申明。
2、紧接着,程序将进行证据举证环节。先由作为原告的一方向法庭提供其认为能构成诉讼请求的证据,被告有权利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与复核。在完成对原告证据的核实后,被告将有机会提交反击性证据,原告对此也要进行复核。
3、随后,合议庭成员将有权向当事人提问。
4、在完成以上步骤后,审判长便会宣示法庭调查阶段告一段落。
5、审判长也会总结争议焦点,明确审判方向。
(三)进行法庭辩论经过法庭调查环节过后,庭审程序会逐渐转向法庭辩论阶段。在此阶段,双方当事人将围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问题,以及经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阐述各自的法律观点,并提出维护自身诉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护意见。
(四)现场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审判长应为之创造条件。当众人都表达明确同意调解的意向时,各方当事人可分别逐步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调解方案。若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成功,达到共识时,合议庭就应当公布调解的最终结果,告知在场所有人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名接受后会立即生效,具备法律约束力。倘若当事人不想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还是不能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就只能宣布调解的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就应该宣布休庭,让合议庭能够更深入地评估案件,从而给出最后的判决。
(五)发布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关于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其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具体说来,此类期限是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以及相关责任方之日开始算起的。
然而,如果自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已经超出了二十年的时间,那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无法对这类案件提供司法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若存在特殊情况,当事人仍可通过提交相应申请等手段,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长诉讼时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出现以下障碍,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将会自动中止:
(一)不可抗力因素的客观存在;
(二)权利人自身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获得法定代理人援助;
(三)法定代理人不幸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交付代理权;
(四)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
(五)权利人为他人所控制无法行使请求权;
以及(六)其他导致权利人丧失请求权行使机会的障碍。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之日重新开始计算,一旦达到六个月的最短限制,诉讼时效便会到期。
此外,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还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诉讼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相关责任方提出履行请求;
(二)责任方同意履行特定的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参与仲裁;
以及(四)涉及到提起诉讼或参与仲裁的其他类似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以下几项请求权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一)要求暂停正在进行的侵犯行为、清除阻碍或者解除潜在风险的请求;
(二)对于不动产物权和已登记的动产权利人的财产返还请求;
(三)要求支付的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以及(四)按照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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