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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东在抽逃资金状态下,对债权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抽逃出资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公司股东在监狱如何变更
若某位股东不幸身陷囹圄,面临着需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保证公司运营不受影响,眼下主要是通过委托律师代为处理这一系列问题。在此过程中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即便该名股东在法律层面受到了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仍不应对其自身的股东资格产生质疑。因此,首先应当审视他所涉嫌的违法行为是否对于其财产转移施加了特定限制,例如饱受批评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等违法行为往往会对财务流动形成直接限制。
其次,如若这位股东如今已被拘留,而他本人又不愿依靠律师完成相关工作,那么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委托公证书的方式,实现他对公司股份的委托或转让事宜。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抽逃出资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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