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男方要怎么要孩子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
(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
(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男方要求退彩礼可以吗
在诉讼中,男方有权主张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如果经过相关法律程序查明,涉案的彩礼属于下述情况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应依据实际情况对男方提出的返还彩礼的主张给予支持:
首先,双方均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虽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婚后没有真正地共同生活在一起;
最后,根据风俗习惯,婚前赠送的彩礼令赠送方陷入经济上的困顿境地。对于以上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才能适用上述条款进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
(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
(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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