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含义及具体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进程之中,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内的众多司法机关,针对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是在已被逮捕后却需要改变现行强制措施以适应新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们,为确保他们不会试图逃避侦查活动、检察部门的起诉以及法院的判决等环节,会通过下发法律文件的方式,责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提交保证人或是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担保书,做出服从相关要求并且随时能够出庭的承诺。
为了保证这部分人员在整个流程中的安全与自由,无需进行过度的关押或是暂时性地解除了他们的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刑事诉讼进程之中,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内的众多司法机关,针对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是在已被逮捕后却需要改变现行强制措施以适应新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们,为确保他们不会试图逃避侦查活动、检察部门的起诉以及法院的判决等环节,会通过下发法律文件的方式,责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提交保证人或是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担保书,做出服从相关要求并且随时能够出庭的承诺。
为了保证这部分人员在整个流程中的安全与自由,无需进行过度的关押或是暂时性地解除了他们的羁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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