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精神病患者离婚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假如在婚姻关系缔结前,某一方曾故意隐瞒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并且在婚后也未能得到妥善治疗,或是另一方早已了解到对方存在精神疾病但是仍然选择与其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抑或是在婚姻生活过程中任一方不幸罹患精神疾病并长时间难以治愈,那么我们可以将这种情况视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出现了无法弥补的裂痕;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再坚决地提出离婚请求,经过相关部门进行多次调解之后仍然未能达成任何共识,法院便可以依法做出判断并宣布批准离婚。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将配偶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大致分为以下三个类别来具体分析:首先,如果某人在婚前曾经患有过精神方面的疾病,但是婚后由于受到某些刺激性事件的影响使得病情再度发作;其次,如果在婚前并无精神方面的疾病史,而是在婚后因为遭受到了强烈的刺激或者是发生了严重的意外伤害导致精神疾病产生;最后,也可能会因为精神疾病具有家族遗传性特点,从而导致在婚后才逐渐显现出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精神病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在进行离婚处理之时,当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书面婚内财产协议,则应严格按照该协议内容进行执行。一方归其个人所得的特定财产,自应属其本人所有。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应参照等比例分配原则予以处置,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也并无硬性要求必须实行均等分割,对此产生争执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裁决。
值得尊敬的是,在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中,确实存在关于少分财产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已明确指出:“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若出现藏匿、转移、变卖、损害夫妻共有财产或者虚构债权等行为的一方,可据此由裁判机关判定适当减少或完全分配给对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精神病患者离婚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假如在婚姻关系缔结前,某一方曾故意隐瞒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并且在婚后也未能得到妥善治疗,或是另一方早已了解到对方存在精神疾病但是仍然选择与其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抑或是在婚姻生活过程中任一方不幸罹患精神疾病并长时间难以治愈,那么我们可以将这种情况视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出现了无法弥补的裂痕;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再坚决地提出离婚请求,经过相关部门进行多次调解之后仍然未能达成任何共识,法院便可以依法做出判断并宣布批准离婚。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将配偶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大致分为以下三个类别来具体分析:首先,如果某人在婚前曾经患有过精神方面的疾病,但是婚后由于受到某些刺激性事件的影响使得病情再度发作;其次,如果在婚前并无精神方面的疾病史,而是在婚后因为遭受到了强烈的刺激或者是发生了严重的意外伤害导致精神疾病产生;最后,也可能会因为精神疾病具有家族遗传性特点,从而导致在婚后才逐渐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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